新股发行改革正式发布:1650份意见 五大不同
4月28日晚,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此前,证监会于3月31日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月18日晚24时,证监会共收到正式反馈意见1650件,其中个人投资者的意见1592份。
五大修改完善
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证监会对《指导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
一、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要求;
二、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进一步要求;
三、明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四、进一步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采取其它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的情形下,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信息的内容及程序;
五、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严监管。
“25%规则”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25%规则”中,证监会在正式公布的指导意见中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解释,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将会可能涉及以下五大步骤。
一,召开董事会。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采用其他方法定价的比照执行),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结合适合本公司的其他定价方法,分析讨论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因素和风险性因素,进一步分析预计募集资金的使用对公司主业的贡献和对业绩的影响,尤其是公司绝对和相对业绩指标波动的风险因素,相关信息应补充披露。董事会应就最终定价进行确认,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讨论的充分性发表意见。
二,刊登公告。发行人需在董事会召开后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重新询价与盈利预测补充公告。中国证监会综合考虑补充披露信息等相关情况后,可要求发行人及承销商重新询价,或要求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补充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四,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属于发审会后发生重大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须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应在审核通过后再办理重新询价等事项。
自主选择发行窗口
此外,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发行申请获得核准后,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内,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自行选择发行时间窗口。”
事实上,在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对于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并无强制性规定。而以往新股发行人通常会选择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即行刊登招股文件,随即便启动发行工作。
相关专题:聚焦第三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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