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博弈力度 促进新股合理定价
据媒体报道,证监会近日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放宽对定价方式的限制并鼓励创新,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可不采用询价方式而直接协商定价;禁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机构产品作为配售对象,以加强询定价的过程监管。
允许发行人与承销商直接协商定价,这种做法丰富了新股定价方式。当然,部分人认为自主定价是在走老路,是恢复以前新股发行的定价办法。笔者认为,目前允许自主定价,具有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定价不会太离谱。同时,承销商也将承担一定的风险,一旦价格定得过高,将面临没有投资者愿意申购的风险。上市公司稀缺性的降低,也减少询价中违规操作的出现。
而承销商和发行人直接协商定价的软肋,则在于如何让承销商和发行人成为一种博弈关系,而且应加大两者之间的博弈力度。两者相互较劲和博弈的过程,才是让新股定价趋于合理的动力。目前来看,承销商和发行人之间的博弈关系明显缺乏足够的力度。
香港股市和内地股市相比,显著的特点是香港股市没有新股恐惧症,最直接的原因是在新股发行中,承销商和发行人经过多次博弈,股价比较合理。而内地股市则不同,投资者一直对新股发行速度和发行价格有意见,问题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让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有力度的博弈规则。不管新股发行的速度如何,一旦承销商和发行人形成合作关系,对证券市场形成的负面影响较大。
恢复和加大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应改革现行的承销商收取费用的模式,取消承销费按上市公司募集金额收取的规定,由监管部门明确规定承销一家新上市公司的费用标准。在新股发行的不同环节,凡牵扯到中介机构收费的环节,都应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取消中介机构按募集金额多少收取费用,新股发行价格被人为拔高的动力就会减弱。
其次,为加大承销商和发行人的博弈关系,建议管理层增加更为有力度的创新政策。比如,新股上市三个月内,跌破发行价格10%之上的,由承销商按发行价格回购;将存量发行的股份直接按新股发行价格配售给承销商,这样可以减少新股发行带来的限售股冲击市场的问题,也可以提高承销商的谨慎定价原则。
此外,笔者建议,在新股发行环节中,让中小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中签率和中签机会。在香港股市,为保证中小投资者在新股发行环节获利,往往对一些热门和遭受追捧的公司实施“红鞋机制”,让每个参与申购的中小投资者都能获得原始股。香港股市另外一种做法是,按照申购新股资金的大小采用不同中签率,也就是资金越大,中签率越小;资金越小,中签率越大。
相关专题:聚焦第三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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