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证监会加强新股定价监管 四举措挤压“泡沫”

2012年05月31日 14:12
来源:齐鲁晚报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近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明确行业市盈率

比较口径

《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25%

需披露风险因素

《通知》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会后三种情况

将遭重审

《通知》明确了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会后重大事项情形。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发行监管部门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的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1、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2、发行人按确定的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3、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事项。

定价合理性解释不明

需重新询价

《通知》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的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同样需要重新询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发行人 通知 发行监管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查看跟帖]我要跟帖 0人参与  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自动登录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同步到微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

  • 单日流入资金最多个股
  • 明星分析师荐股
股票名称 股吧 研报 涨跌幅 净流入
复星医药 股吧 研报 2.54% 82180.60万元
天山股份 股吧 研报 -2.21% 56006.18万元
京东方A 股吧 研报 3.63% 54386.33万元
隆平高科 股吧 研报 7.90% 52767.97万元
智飞生物 股吧 研报 -2.57% 47914.52万元
天邦股份 股吧 研报 8.00% 47535.05万元
北大荒 股吧 研报 8.85% 45487.80万元
中国联通 股吧 研报 4.12% 43193.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