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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股退市方案征求民意 改进恢复上市程序终结不死鸟

2012年04月30日 08:4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敖晓波 王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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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股退市方案征求民意 改进恢复上市程序终结不死鸟

本报漫画谢瑶

继创业板退市标准出台之后,4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又分别发布《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两个交易所的退市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数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市场分析认为,这是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个重大制度变革,这将是A股市场的重大利好。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让股市“不死鸟”神话破灭,让“垃圾股”无处容身,远离市场。

聚焦

1

新增退市条件

按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沪深两地交易所在原有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退市标准体系。沪深交易所同时完善调整几个新的重大退市条件,分别是: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退市条件、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关于股票累计成交量和股票成交价格的退市条件等。

其中,关于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退市条件,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成为红线。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此外,关于暂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退市条件,打击操纵重组等手段拖延和规避退市的不良之风,沪深两地交易所同时称,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其股票应终止上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恢复上市的申请程序,规定公司暂停上市后补充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中小企业板公司退市方面,根据新的方案显示,将继续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该方案实施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同步废止。

聚焦

2

恢复上市标准提高

目前暂停上市普遍存在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也许一去不复返。记者注意到,深沪两地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同时,也提高了恢复上市标准。

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其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交易所将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

同时,沪深两地交易所提示,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绩情况以及发展需要,主动提出退市申请以终止上市。

□专家解读

新退市制度方案重大利好

五一小长假前一天就公布了新股改革办法,小长假第一天又颁布了主板退市征求意见稿,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雷厉风行的高效率果然非同一般。如此高效率以前也确实并不多见。

针对管理层在假期马不停蹄地颁布一系列法规,特别是此次主板退市制度的即将出台对市场的影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昨天向记者表示,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主板退市新规则”诞生。这是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个重大制度变革,将是A股市场的重大利好。

董登新表示,新的退市标准出台之后,才能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让股市“不死鸟”神话破灭,让“垃圾股”远离市场。

□沪深交易所解读

新旧制度将设过渡期

沪深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单一、退市程序相对冗长等弊端,未有效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

为使市场保持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沪深交易所称,公开征求意见完毕后,将在吸收各方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经批准后正式对外发布,并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为确保原有退市制度与新退市制度的顺利衔接,给予市场必要的过渡期。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深沪交易所根据原退市制度对其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定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三项指标的,以2012年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1年、2012年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以此类推。

新规定实施后,上市公司未经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即触及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标准的,给予6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公司股票在60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分别作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反应

上交所

建立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

上交所相关人士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方案从两个方面建立相应的退市风险释放机制。

首先,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

其次,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在此基础上,交易所还将要求上市公司加强退市风险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深交所

主板及中小板拟设立退市整理板

深交所方面也表示,为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交易机会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即在深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公司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通过“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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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enggj] 标签:退市标准 退市制度 退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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