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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索赔如何破题

2011年11月22日 00: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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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此前对市场关注的分红、发审、融资、透明度建设等四大热点问题,介绍工作思路及政策措施之后,证监会再度推出组合监管措施,表示将继续严打内幕交易、在国务院部署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近期回应的各类热点问题涉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方方面面,为市场接下来的改革发展工作指出了明确的预期和方向。

4位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将于12月15日开庭;10月27日,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获刑11年,由于李启红未上诉,刑事判决已生效,股民索赔诉讼也已启动。这是目前国内最热的两宗内幕交易索赔案件。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内幕交易的监察和打击力度,立案查处了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这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失而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举证的难度。但从2008年,广东股民陈某诉陈建良,这桩被认为是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来,却未有一位投资者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成功获赔。当散户遭遇内幕交易,到底该如何自保?

全球围猎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可以说是全球资本市场的公敌,每年都有不少大鳄因内幕交易而获刑。

11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声明称,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南因参与内幕交易被判支付证交会9280多万美元,这是美国历史上针对个人判罚最为严厉的一次。

美国联邦调查局今年10月26日对高盛集团前董事拉贾特·古普塔涉嫌进行内幕交易提起刑事诉讼,指控文件称,古普塔在高盛集团和宝洁公司担任高管职务期间获得了不公开的内部信息,并将此提供给拉杰·拉贾拉南。这些内部信息包括高盛集团和宝洁公司的季度盈利数据,以及巴菲特所有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在高盛投资50亿美元的计划。拉贾拉南利用这些内部信息,操纵帆船集团旗下的对冲基金进行交易,从而获得巨额非法所得。

SEC随后公布的数据显示,该机构执法部门在截至今年9月30日的2011财年共发起735次执法行动,创历史新高,共处罚和追缴了超过28亿美元。其中,内幕交易案例达57起,比上一年增加约8%。

事实上,国内针对内幕交易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来自监管层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近4年间,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2008年至2011年10月,共移送内幕交易案件39起。

监管打击层层加压

内幕交易数量增加,一方面证明铤而走险的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表明监管部门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落实相关意见,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防治合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同时,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持持续高压态势。这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将矛头直指内幕交易。

去年年末至今,中国证监会原主席尚福林曾在多个场合强调,要持续保持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样的政策力度,前所未有。

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这应该是尚福林离职前的最后一个规定,其内容显示出管理层对内幕交易的态度。

而从上述负责人的态度和刚刚履新就放了“三把火”的证监会新主席郭树清的作风来看,监管层对内幕交易的惩戒将更加严厉。

此次,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指出,未来将通过5项重点工作,对内幕交易保持持续高压:加强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形成防治合力,从制度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的源头治理;集中监管资源,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加强与警方配合,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提高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成本;对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完善“异动即调查、涉嫌即暂停、违规即终止”等规则举措;通过案例宣传,警示包括党政干部和国企领导在内的各类主体,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继续推动配合高法、高检,制定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完善查处内幕交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对内幕交易案件的认定和追责力度。

民事索赔待突破

不过,虽然监管部门监察和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在加大,但在内幕交易案中的民事索赔方面,却一直未有大的进展。

“目前,有关内幕交易案的民事索赔还没有成功获赔的判决,大都是庭外和解。”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宋一欣介绍,针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大多数举证责任由证监会承担,这从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这也是宋一欣认为,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投资者索赔成功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不过,他却表示,排除举证问题,目前国内内幕交易的主体多为个人,而非机构,追索赔偿方面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要原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有因果关系,这一点的难度也较大。这一问题也使投资者计算损失,确定索赔金额的难度加大。

因此,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证券市场,传统的原告举证对原告造成了客观上的不利。应采取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如果被告方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便推定有因果关系。

有专家建议,在内幕交易损害索赔方面,国内可以参考海外市场的经验。

据了解,在美国,私人诉讼中,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往往是一种“不足额赔偿”。美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显示,交易相对方所获得的补偿仅相当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在违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益,因此,可以采取不足额赔偿。

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存款保险制度,设立专门的“证券风险保险”——由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资金形成保险资金,由此保险资金来承担对消费者、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上,我国在2005年已经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职责主要集中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测、组织参与破产清算、按规定偿付债权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一位大型券商的合规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监管层可以适度考虑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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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 索赔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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