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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追究证券侵权案件个人责任 打击内幕交易

2011年11月28日 00: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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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第二届“上证法治论坛”的专家学者26日表示,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适应资本市场创新的需要。他们建议,进一步明晰内幕交易概念,在证券侵权案件中追究个人责任,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虽然监管的内容很多,但它不应该限制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反它应积极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随同资本市场的发展而革新。《证券法》只能求新,而不能够片面地追求稳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认为,未来《证券法》的修改,应该反映资本市场的变化,适应资本市场创新的需要。

投资者权益保护亟待完善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对于各类主体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长期以来,大家对是不是要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着不同看法和认识。过去一直重视行政处罚,但是对民事赔偿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甚至很多人认为民事赔偿会让上市公司将全体投资者的钱来赔偿部分受损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我们感觉,证券市场因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使得对于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害,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长期如此,有可能会使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信赖基础受到严重损害。”王利明建议,实际上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一种监管,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也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他建议,在将来《证券法》的完善方面,进一步充实有关责任制度。以后在民法典最终完成的时候,通过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充实有关证券侵权责任制度。

他建议,首先,在责任主体方面,现在仅仅只是规定上市公司的责任,作用很有限。可以考虑引入个人责任,让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承担众多股民的损失。但这可能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高管不一定有那么多财产来承担这种责任。

其次,关于因果关系问题,证券侵权案件里面遇到的一大难题就是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困难,如果完全要由受害人来举证的话,赔偿是很难进行的。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判定学说,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办法,投资者首先要证明有这个损害,证明这个损害和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性;由行为人来反证自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反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该推定具有这种因果关系。通过推定的办法,可以极大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责。

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

王利明表示,建议对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现在《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规定总体上还是过于原则性,比如说关于非法获取的含义不清晰,有关内幕交易的概念也不清晰。“在未来《证券法》的完善过程中,能否就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操作性比较强的细化。”在有关证券侵权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王利明建议可以通过成立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这样的机构,来代理股民提起诉讼。

王保树表示,在《证券法》实施当中,对于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强化对内幕交易打击,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很多相应的配套规章,但是和实践相比较,抽象而欠缺具体,没有彻底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他建议,要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未来修改完善《证券法》的过程当中,总结以上的经验教训,更加明确地界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的内涵、范围,简化取证程序。这有利于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应该说是维护《证券法》基本宗旨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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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uqiang] 标签:证券法 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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