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赔偿集结号 虚假陈述可诉公司众多
在中国,由于司法制度的相对健全和审判案例较多,虚假陈述赔偿相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获赔成功率高。案件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及法院的裁决书为基础,股民举证责任相对简单。由于案件具有类似“集体诉讼”的特质,诉讼成本可以由“抱团”索赔的多个股民分担。
目前中国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法院处罚的公司数量众多,尚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的公司也有数十家,《投资快报》记者联合多位专业律师将这些公司基本情况、被处罚内容、管辖法院、起诉截止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等关键内容制作成表格,以供广大股民参考。(其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栏为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处罚文件进行的推算,最后确定以法院查明为准。)
可诉虚假陈述公司情况一览:
公司简称(证券代码) |
公司简介 |
处罚机构及相关内容 |
起诉法院 |
起诉截止日 |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
*ST得亨(600699) |
公司全名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剑峰。公司是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2年7月8日批准,由辽源市化纤厂、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纤总公司、中国吉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法人发起,在辽源市化纤厂基础上改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5,723,709.00元。主营:化纤产品的生产;中、西药品、生化制品、保健纤维、复合纤维制造等。 |
证监会[201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显示,前十名股东中第十名股东持股数为759,600股,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第十名股东持股数为724,300股,该两类前十名股东名单中均没有李跃、柳凤莲。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30日,“李跃”账户持有“*ST得亨”907,006股,为“ST得亨”第七名股东和第五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柳凤莲“账户持有“*ST得亨”796,911股,为“*ST得亨”第九名无限售条件股东。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为由春玲编写并提交董事会,由春玲把李跃、柳凤莲两人的名字从前十名股东中拿出去,再把后面的人补上。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对该中期报告中的股东差异情况不知情。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
长春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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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针(600249) |
公司全名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朝梅。公司股本总额为7,500万股,其中原柳州市牙膏厂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6,530.4万元折入股份公司,折合股本3,628万股,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2,372万股、向内部职工募集1,500万股,公司于1994年6月30日向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1997年7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方案实施后,总股本为9000万股。主要从事口腔卫生用品、妇女卫生用品、洗涤用品等三大系列产品的生产经营。 |
证监会[2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和利润。两面针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85,906,094.10元,主营业务成本为419,486,373.17元,利润总额为67,968,862.76元,净利润为40,967,862.76元。2003年两面针通过虚假销售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合计88,516,088.00元,两面针当年实际亏损。二、两面针2004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为568,924,724.55元,利润总额为51,721,851.11元,净利润为40,594,665.64元。2004年两面针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和少计广告费的方式虚增利润93,713,487.10元。三、2005年两面针通过少计广告费用的方式虚增利润58,326,200.70元。 |
南宁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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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原洞庭水殖600257) |
公司全名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订坤。公司是由湖南德海西湖渔业总场将本部全部资产和所持有的制药公司90%的股权以及所持有的洞庭水禽5%的股权全部投入股份 公司,联合安乡县珊泊湖渔场、常德泓鑫水殖有限公司、常德桥 南市场开发总公司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共同发起设立的, 于99年1月18日在湖南省注册成立。主营水产品养殖及销售、投资中成药生产销售和医药贸易以及白酒类产品的销售。 |
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收到湖南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9号。 2010年公司年报节选:“鉴于本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时任董事梁淑敏、曹向钧、时任独立董事赵涌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司警告处分;对罗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曾卫国、彭荣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祖军、黄新元、梁淑敏、曹向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涌涛给予警告。” |
长沙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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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盛(600771) |
公司全名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斌。公司前身青海省同仁铝厂,1989年5月建成投产。经青体改[1996]第41号文批准,由青海省同仁铝厂为主要发起人,并联合青海省电力公司、校办产业兰州物资总公司,中色(南海)恒达发展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共同发起,采取募集方式设立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高科技生物制药。 |
证监会[201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东盛科技2003年至2008年4月没有对东盛科技向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02年至2006年没有对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02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1项12,1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2003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5项15,9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5项26,000万元银行借款事项。2003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没有披露6项18,4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5项70,6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2004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1项3,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4项73,7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2004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没有披露1项3,0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8项76,38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事项。2005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8项25,6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15项73,18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2005年年度报告没有披露东盛科技向东盛集团及东盛药业提供资金没有披露12项51,700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9项45,15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2006年中期报告没有披露11项22,186万元对外担保事项,没有披露8项43,100万元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事项。” |
西宁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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