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资本市场的那些窃贼:新潮实业内幕交易案等
编者按:打击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是监管层一贯的工作重点。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多次表示要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对资本市场的盗贼,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为此,本报记者梳理了2011年以来证监会公布的一些行政处罚书,通过对那些资本市场窃贼们盗窃行为的还原,希望能对那些尚存侥幸心理的市场参与者有所警示。
新潮实业内幕交易案
林士泉被罚没11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会对林士泉内幕交易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实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违法事实:2010年3月22日,有关机构拟收购新潮实业。2010年5月15日,新潮实业发布公告,其第一大股东烟台东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的股东拟转让其持有东润公司的部分股权,如果转让股份一事能够完成,新潮实业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10年5月17日,双方谈判确定股权转让价格。2010年5月27日,新潮实业发布公告披露《收购烟台东润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书》,新潮实业的实际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新潮实业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分别于2010年3月22日形成、5月15日公告,5月17日形成、5月27日公告,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0年3月22日至5月15日和2010年5月17日至5月27日。
林士泉2010年3月24日知悉新潮实业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10年3月25日,林士泉以6.69元至6.72元的价格买入新潮实业股票400,000股,成交金额2,681,168元;5月24日,以6.85元至6.91元的价格卖出新潮实业股票400000股,成交金额2755805元;林士泉上述交易获利55570.28元。
法律认定:以上违法事实,有新潮实业临时公告,林士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林士泉证券交易记录,相关电话通话清单,相关机构的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士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林士泉于2011年5月31日和7月12日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主动汇报了交易情况,承认错误,并已将不当所得款74600元交至新潮实业。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士泉违法所得55570.28元,并处以55570.28元罚款。
鉴于林士泉已将不当所得款74600元交至新潮实业,在执行处罚决定时,74600元从新潮实业收缴,36540.56元由林士泉缴纳。
兰生股份内幕交易案
汤建华自导重组闹剧被罚10万
近年来,根据上海市国资委有关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要求,兰生股份的国有控股股东兰生集团(持有兰生股份52.50%的股份)筹划将兰生集团有关资产注入兰生股份,2006年初即有初稿,其后一直在进行修改与完善。
2009年2月16日,兰生集团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集团三年发展战略规划,提出了三年完成整体上市的目标,“要研究好注入哪些有价值的贸易主体、经营主体,及如何注入”,并要求集团投资部制定方案。
违法事实:在兰生股份重组过程中,先知先觉的汤建华用其亲属“汤某”(汤某是汤建华的姐姐)于2009年7月1日分3笔买入“兰生股份”共计25,500股,成交金额386329元,7月6日1笔卖出“兰生股份”25500股,成交金额405195元,成交金额总计791524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盈利16086.23元。
汤建华在调查过程中否认自己是上述涉案交易的操作者,并与其亲属提出了辩解理由。在审理过程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汤建华承认自己操作了涉案交易。
法律认定: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汤建华涉案交易的买入行为集中发生在2009年7月1日,卖出行为集中发生在2009年7月6日。综合衡量一些事项释放出来的信息对投资者决策与兰生股份股票交易价格产生的影响,认定在汤建华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相关信息已经达到了“重要性”程度,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从法律规定看,汤建华作为兰生集团总裁、兰生股份副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2009年4月7日兰生股份重组方案草案提出后,至4月30日期间,张某曾将草案送汤建华阅。5月14日,兰生集团召开研究资本运作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汤建华出席该会,并在会上被确定为此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6月9日,兰生集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定向增发一事进行通报,宣布成立集团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因此,可以认定,在进行涉案交易行为以前,汤建华通过内部文件传阅、参加相关会议等渠道,知悉了内幕信息。
本案调查过程中,汤建华否认涉案交易由他操作,但是,中国证监会调查部门提供的涉案交易IP地址、MAC地址、有关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汤建华是“汤某”账户涉案交易的实际操作人。汤建华及其亲属提出的辩解理由,相互矛盾,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不予采信。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汤建华处以10万元罚款。
浙江东方内幕交易案
杨宝才铤而走险被罚5万
2009年10月23日,国贸集团(浙江东方第一大股东)书记办公会明确浙江东方拟参股金信信托公司之后,国贸集团投资部经理陈某于当日上午电话通知浙江东方投资部经理杨宝才,要求准备申报作为新股东资格申请的有关材料,电话中告诉杨宝才这些材料要用于浙江东方参股金信信托事项的申报,并口头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违法事实: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身兼公司要职的杨宝才铤而走险,利用其妻“陈某某”账户在10月23日当天以及10月28日分四笔累计买入30800股,成交金额合计为206318元。随后又分批卖出获利。
对于此次内幕交易,杨宝才已经全盘托出,他在接受证监会的调查询问时称:“在2009年10月23日中午12点之前国贸集团陈某电话通知我准备材料尽快上交,这些材料我是知道与金信信托有关的,当时应该是国贸集团传真了一份准备材料的清单给我,要求我按清单准备材料。调查组在我电脑上调取的相关准备材料是我在10月23日起草的,当时陈某通知我的时候我知道这些要准备的材料是关于浙江东方参股金信信托的。”
法津认定:从法律规定看,浙江东方拟参股金信信托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国贸集团在浙江省政府支持下,完成了金信信托的原有债务清偿、老股东清退、业务和资产清理、职工安置等工作,并引入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金信信托第二大股东参与战略投资,因此,浙江东方如能参股重整后的金信信托,无疑对其公司经营与业绩有着重大影响;从证券市场交易情况看,该事项于2009年11月4日公告当日,浙江东方涨幅为10%,而当日上证指数上涨0.46%;公告前两个交易日,浙江东方的涨幅也分别达到了6.47%和9.99%。据此,认定浙江东方拟参股金信信托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构成内幕信息。
杨宝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案相关交易记录、资金往来经手情况、证人证言、当事人承认等证据显示,杨宝才是“陈某某”账户涉案交易的操作人。杨宝才还承认他是在2009年10月23日得知要准备浙江东方拟参股金信信托相关材料之后在当天下午买入“浙江东方”股票的。因此,认定杨宝才知悉内幕信息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了涉案交易行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宝才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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