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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首例诉讼指向中粮地产

2012年02月09日 17:12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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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  自从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上线以来,受到了来自业内、资本市场各方的关注与好评,特别是广大股民朋友踊跃参与维权。截止2012年2月9日,已有数百名权益受损的股民借助我们的股民维权平台进行投诉,目前股民关于上市公司侵权方面的投诉最多。经过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在股民与律师之间的推动,首例股民通过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提起诉讼的维权案件也即将诞生!

律师称中粮地产违反多部法律 理应赔偿投资者

从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维权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处获悉,投资者丁先生在2011年10月11日之前先后买入中粮地产股票5万余股,在中粮地产被处罚后,丁先生已通过凤凰网股民维权平台找到许峰律师,将通过律师提起对中粮地产的索赔。根据律师初步判断,丁先生目前仍有18000股符合索赔条件,存在约4.5万元损失,作为股民代理律师,许峰已协助投资者将诉讼材料准备好,即将进入诉讼程序。他认为,中粮地产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及《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第6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粮地产因会计违规被处罚 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其中提及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粮地产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1495万元、负债不实1413万元、利润不实658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142万元。其中:2009年该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市宝恒装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468万元,宝恒装饰审计后净资产为86万元且已进入清算程序,该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对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500万元,深圳贸易审计后净资产为115万元,该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而对于上述处理决定及处罚,中粮地产在2011年11月12日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称已经于2010年12月15日向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了《关于财政部驻深财政监察专员办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前在国内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民事索赔,需要有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而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粮地产的处理及处罚决定,以使上述前置程序满足,为投资者维权扫除了障碍。

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被认定违规

应与中粮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样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中的内容,财政部驻深圳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时对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的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业质量进行了延伸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审计中存在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许峰律师表示,由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上述违规问题,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对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投资者决策进行了误导,故代理投资者起诉时也会将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与中粮地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者索赔应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财政部等处罚以后,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要求上市公司等赔偿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具体到中粮地产案,许峰律师认为,由于中粮地产是2009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中粮地产2009年年报发布日,即2010年3月10日,揭露日即为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21号的日期,综合来说,即是在2010年3月10日到2011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中粮地产股票,在2011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对于投资者丁先生对中粮地产及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索赔,凤凰网股民维权平台将继续跟踪报道。

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首例诉讼指向中粮地产 调查

股民维权情况调查

1.股票投资过程中,您是否遇到过权益受侵害事情?
  没有
  偶尔遇到过
  经常
2.您权益受损是因以下哪种情况所致?
  上市公司行为
  股票软件
  手机短信荐股
  培训班
  机构报告会
  投资咨询公司
  其他
3.当权益受侵害时,您会选择怎么做?
  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直接找侵害自己权益的一方协商解决
  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向各地证券监管机构投诉
  通过媒体来曝光
  其它方式
4.您是否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可维权?
  不知道
  了解一点
  知道较多
5.如有机会来维权,您是否愿意?
  愿意
  不愿意
  看情况
6.不愿意维权的原因是什么?
  相关法律不健全,成功机率小
  耗时太长,拖不起
  损失小,没必要
  其他原因
7.您维权的诉求是什么?
  使侵害自己权益的机构受到惩罚
  通过维权来减小自己损失
  曝光其行为,避免其它投资者再次上当受骗
8.如需维权,您最希望得到哪方面帮助?
  专业机构援助
  政府监管机构支持
  媒体关注
  其它方式
9.您是否愿意律师收费为您维权?
  愿意
  不愿意
  视情况而定
10.如果愿意,您能承担多大费用?
  维权索赔金额的10%之内
  维权索赔金额的10%-30%之内
  维权索赔金额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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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财政部 地产 利安 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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