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多天后陈发树没等来8555万股权
经历了800多天的漫长等待,陈发树还得继续等待。
昨日(8月23日),外界关注的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状告云南红塔集团 (以下简称红塔集团)的云南白药(000538,SZ)股权纠纷一案,在云南省高等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在庭审现场,陈发树方面抛出了三个问题: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立?红塔集团是否构成违约?若红塔集团违约,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此,红塔集团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辩护。
昨日的庭审并未对8555万股云南白药的归属权作出最后判决,案件将择日再判。
中烟草或成被告
此前,陈发树方面曾表示,如果复议申请被驳回,将会申请把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草)追加为被告。
昨日庭审一开始,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就表示,已经于2012年6月5日向法院正式递交了追加中烟草等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书,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并支持这一请求。
事实上,昨日庭审辩论阶段,一个重要的争论就是围绕中烟草是否属于“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展开。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红塔集团)应及时通知乙方(陈发树),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李庆指出,中烟草并不是“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不具备本案所涉股权交易的法定审批资格。他的依据是财政部于2004年6月14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据此,李庆认为财政部才是真正应该行使审批权的 “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所以陈发树方面强调,中烟草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7号批复“并不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的效力,不能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第26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也就是说,上述提到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未终止,中烟草应该继续向财政部进行呈报。
不过,红塔集团的代理律师认为,红塔集团已经执行了逐级上报的程序,并且在逐级上报至中烟草时收到了上级单位的批示——不同意转让协议,所以则不必再上报至财政部。
1184万元股息和1974万股权
22亿元的巨款,躺在红塔集团的账户上将近800多天,有可能将变成“无息存款”。而原本应该归属陈发树超过本金的巨额孳息收益 (若按23日云南白药收盘价计算,目前合约中的股权市值已将近53亿元,而最高时曾达60多亿元),也可能就此“蒸发”。
在庭审现场,李庆对这笔资金可能造成的损失,开出了一份赔偿方案。方案指出,判令被告将因拖延本案争议股份过户所获股息1184.65万元及其利息和转增股份1974.42万股赔偿给原告。
对此,红塔集团代理律师表示,在尚未判决被告是否违约之前,提前讨论相关的赔偿条件没有实质意义。
另外,李庆指出,结合云南白药股价来看,中烟草在800天以后才“突然发现”国有资产流失,这其实是中烟草不能接受“卖亏了”。
据悉,2012年1月,中烟草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上述交易。
相关专题:陈发树深陷云南白药股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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