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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虚假陈述股民维权若干关键问题法律意见书

2012年05月14日 07:55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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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的委托,庞九林律师、杜建忠实习律师就因中粮地产假陈述导致股民维权的若干关键问题给出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分析仅仅限于上市公司公告的书面材料。

一、股民维权的基本信息。

上市公司简称:中粮地产。

股票代码:000031。

公司中文名称: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5号。

法定代表人:周政。

管辖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2013年10月11日。

行政处罚机构、行政处罚时间、行政处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1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

行政处罚对象: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是否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否。

二、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分析。

(一)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叙述,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1495万元、负债不实1413万元、利润不实658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142万元。其中:2009年该公司对子公司深圳市宝恒装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468万元,宝恒装饰审计后净资产为86万元且已进入清算程序,该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对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500万元,深圳贸易审计后净资产为115万元,该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二) 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叙述,摘自中粮地产公告《关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和公司整改情况的公告》。

1、未按规定核算资产

公司2009年12月31日对“其他应收款”中购买大中华国际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办公楼34-35层定金账面余额6,254,400.00元。公司于2009年对此项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坏账准备3,127,200.00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未按照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未对所属子公司深圳宝恒装饰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009年底账面价值4,680,000.00元及子公司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009年底账面价值5,000,000.00元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算长期待摊费用

公司2007年1月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2%的比例计提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4,137,963.32元,计入“固定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此项计提每年增加固定资产累计折旧961,887.00元,少计企业所得税合计509,800.11元。财政部驻深办认为上述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中粮地产总部装修费用共计5,595,604.80元及北京福临门大厦办公区装修费用共计1,143,648.31元,均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未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公司将北京福临门办公区办公家具类装修费用合计485,788.80元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多计管理费用572,948.02元,少计企业所得税114,589.60元。

4、未按规定计缴房地产税

公司在计缴6区宝河大厦房产税时,以该房屋建筑物的账面净值作为计税基础,少计562,739.27万元房产税。 2009年公司未按规定缴纳46区海滨广场的房产税,每年少计房产税78,545.24万元。2007-2009年共计少缴房产税235,635.72元。

(三)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

1、未按规定核算资产的分析。

中粮地产于2007 年9 月与大中华国际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第34 层和第35 层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大中华公司没有取得相关房产的销售许可证,不具备房产的销售条件(见中粮地产2010年半年度报告)。

由于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第34 层和第35 层建筑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只能承租不能够买,因此不存在购买定金,该项定金6,254,400.00元不应该发生,2009年年度报告出现定金6,254,400.00元是虚假记载。认定是否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关键在于上述未按规定核算资产是否构成重大事件。

根据2006年01月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第六十七条,重大事件和临时报告并列在一起。由于对于年度报告中重大事件的标准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不根据临时报告中重大事件标准衡量年度报告中重大事件,这样的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中9.2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年度报告显示,中粮地产每股净资产3.27元,总股本1,813,731,596股,计算得到净资产5930902318.92元。显然支付定金6,254,400.00元不足净资产10%,且金额不足1000万元,该项未按规定核算资产不是重大事件,不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

2、未按照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分析。

公司未对所属子公司深圳宝恒装饰有限公司和深圳贸易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2009年底账面价值共计9,680,000.00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属于重大遗漏。认定是否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关键在于上述未按照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是否构成重大事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中11.11.2中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规则9.2条的规定。

显然支付定金6,254,400.00元不足净资产10%,且金额不足1000万元,该项未按照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不是重大事件,不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

3、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算长期待摊费用的分析。

中粮地产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算长期待摊费用导致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不正当披露。

2007年1月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2%的比例计提公用设施专用基金14,137,963.32元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中粮地产总部装修费用、北京福临门大厦办公区装修费用、北京福临门办公区办公家具类装修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该不正当披露不是针对重大事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中9.2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009年年度报告显示,中粮地产总资产13,287,262,534.44元。该项涉及不正当披露的金额是14,137,963.32元+5,595,604.80元+1,143,648.31元=20877216.43元,远远小于总资产10%,该项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算长期待摊费用不是重大事件,不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

4、少缴税款的分析。

本次检查中涉及的税款合计1,422,764.71元(其中:企业所得税624,389.71元,房产税798,375.00元),罚金20,000.00元,使得中粮地产2009年年度的利润减少1,442,764.71元。少缴税款是不正当披露的结果。

该不正当披露不是针对重大事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中9.2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年度报告显示,中粮地产净利润373,516,717.78元。该项涉及不正当披露的金额是1,442,764.71元,远远小于净利润10%,少缴税款没有达到重大事件标准,不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

综上所述,2011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依据《会计法》对中粮地产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的虚假陈述。

三、声明。

1、授权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公开发表本法律意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本法律意见仅供维权股民参考,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杜建忠

庞九林

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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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ezl] 标签:核算 财政部 深圳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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