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户非羔羊 转融通屠龙有术
风风雨雨走过二十余年,中国股市有望走进“全面卖空”的新时代。由于转融通将带来融券范围和规模的空前扩大,势必为占有资金、信息等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带来更为广大的逐利舞台。与此同时,这个舞台针对一般投资者设置的准入门槛相对较高,这种相对不平等的市场博弈,无疑将为今后的投资者特别是散户权益保护带来新课题。
证券时报记者 唐立
技术派:呼吁“T+0”再登场
长久以来,由于A股仅有单向做多机制,低买高卖是市场资金盈利不二法门,由此衍生“跟庄起舞”操作理念风靡至今。不过,从现在起投资者则需要注意了,转融通在为融资融券带来全面升华的同时,也为跟庄起舞者带来了更大的投资风险。比如一些有实力的资金很可能对某只股票坚决唱多,背后却反手大肆做空,这种不抬轿反而直接撤轿的行为,将给所谓的跟庄者造成一击致命损失。
远的不说,最近就有一个特别值得提及的例子。8月9日,知名私募但斌在个人微博中力挺广药,表示“不投广药或终身后悔”,不少的散户都借此“吉言”欲发广药之大财。岂料,但斌随后曝出自己曾出借广药H股供机构做空的事实,令随其看多的散户投资者痛恨世上没有可吃的后悔药。
从上述例子看,做空资金似乎有大发“股难”财之虞,但实际上做空机制只是一种很中性的盈利模式。相对于做多来说,做空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而且只有兼具做多和做空的市场才有可能是统一和完整的市场。很多投资者之所以认为转融通带来的全面做空过于负面,一方面是因为当前的A股投资者结构仍然是以散户为主导,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众多的散户投资者被50万元的资金门槛排斥在卖空的游戏之外,只能继续遵循“T+1”游戏规则。手握巨资的机构投资者等则变相享受到了“T+0”规则所带来的游戏快感。不难看出,在卖空的游戏里,由于实际规则不对等,散户和机构将明显收获不一样的结局。比如某只股票因遭遇大量融券卖空而出现大跌后,机构资金可以及时止损,但散户则只有干着急的份了。
众所周知,此前监管层不断发出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呼声,虽然转融通的准入门槛之规定也明确地体现出这样的意思,但若以牺牲散户投资者的利益办法来壮大机构投资者,无疑又使市场监管顾此失彼。针对这样的难题,一些专业的市场人士及时地抛出了解决的办法。这其中,建议“T+0”交易与转融通同步实行的观点较有代表性。持有这一观点的知名财经人士皮海洲认为,转融通之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将更易受到伤害。因为转融通的资金门槛是50万元,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被拒之于大门之外。转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全面做空机制下,市场的利空一旦被放大,股价的下跌很可能加剧。如果中小投资者仍然遵循“T+1”交易规则,就意味承受更多的投资损失。因此,在转融通之下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较好办法是,市场恢复“T+0”交易,这样可以使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一旦发现相关个股遭到机构做空,通过“T+0”交易及时止损出局,最终减轻转融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程度。
法制派:期待新法解决新课题
经过二十余年的大发展,年内中国股票市场有望迈入“全面卖空”时代。但综合来看,整个市场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不小的缺憾。比如,在多起内幕交易案中,投资者的民事赔偿依然未能实现司法层面的突破,迄今为止国内尚未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成功的先例。加上卖空机制极易触发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投资者大多对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建设表示出担忧。
比如,针对前述但斌唱多卖空广药的例子,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就认为,出借证券给做空机构,并发布言论影响股价走势的举动,实际上已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涉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不过,在此前的股民维权领域中,类似情形的例子并未见到。显然,未来转融通为投资者带来盈利新舞台的同时,也将给投资者权益维护带来新课题。
目前,A股已经开通转融资试点,但转融券试点尚未开通。转融通业务理论上将给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证券,但实际上也将同时加大市场的投资风险,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投资者维权问题很可能备受市场瞩目。比如,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律师认为,在这场游戏中,普通投资者很难判断融资资金的流向,如果交易方向决策错误,将会导致自身损失放大。对于机构投资者或证券公司本身来说,它们则相对容易判断融资或融券的金额和流向,并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作出投资决策。但这些可能引发股票价格变动的信息并没有公开,机构投资者或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业务时,如果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投资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值得探讨。
此外,卖空时代,即便是投资者被侵权性质得到确定,很可能存在损失计算方面的难题。薛洪增律师表示,A股单边做多机制导致传统意义上认为,投资者只有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才会产生投资损失。但在融券或转融券业务中,却将经常出现卖出价格高于买入价格也会产生损失的新情况。内幕交易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当出现融券或转融券情况,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投资损失计算方法将无法适用,而只能采取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的反向计算法。针对上述可以预见的新情况,司法部门在内幕交易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应当予以充分研究,并尽快纳入司法实践。
相关专题:转融通业务推出 卖空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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