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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伟、谢霞琴)


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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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伟提出申辩意见,但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谢霞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3〕72号

当事人:吴伟,男,195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下华光巷72号。

谢霞琴,女,1956年6月出生,新加坡籍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伟提出申辩意见,但不要求听证。当事人谢霞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从2006年11月起,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萧钢构)开始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接触,商讨安哥拉住宅项目合作事项。2007年1月中旬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开始正式谈判。2007年2月8日,双方就该项目的合同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内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参与谈判人员杭萧钢构董事长单某、总裁周某于当晚返回杭州。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称: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00亿元。2007年3月13日,杭萧钢构发布了签订该项目合同的公告。

二、当事人知悉与传递内幕信息的情况

吴伟系职业股民;谢霞琴系时任杭萧钢构总裁周某之妻,吴伟前妻樊某的朋友。

2007年1月底,杭萧钢构公司董事长让周某负责“安哥拉公房住宅项目”。2007年2月3日至2月8日,周某先后去南宁、深圳、香港等地洽谈该项目。谈判期间,周某曾告诉过谢霞琴正在和香港谈一个大项目,如果这个合同做成的话,他就可以轻松一点了。周某在谢霞琴询问杭萧钢构公司情况时,让谢霞琴不要管这些,同时反对谢霞琴买卖股票,更反对买卖本公司股票。

在周某出差期间,谢霞琴聊天时告诉樊某,周某代表杭萧钢构谈一个合同,而且出去这么长时间,一定会很重要,且与香港有关;如果这个合同谈下来,杭萧钢构接下来几年的日子就蛮好过了,而且公司会有利润,杭萧钢构的股票价格可能会上涨,我们是否去买点(指买杭萧钢构股票)赚点钱。随后一两天内,樊某将该消息告诉了吴伟,吴伟追问消息的来源,樊某说是谢霞琴告知的。吴伟知道谢霞琴的丈夫在杭萧钢构工作,因此认为消息可信度高,开始关注杭萧钢构股票。

2007年2月9日周某回到杭州后,谢霞琴在与周某一同吃早饭时通过询问了解到杭萧钢构洽谈上述重大合同的人,包括董事长单某全部回来了,进一步确信这是个利好消息,并准备开户买入股票。

2月9日下午,谢霞琴打电话给吴伟询问开户事宜,表示要买入“杭萧钢构”;同时告诉吴伟杭萧钢构有个大项目要签订,如果谈成功,杭萧钢构接下来两三年的日子都会很好过。吴伟听到该消息后,开始大量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吴伟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2007年2月9日13点37分25秒和13点44分20秒时,谢霞琴使用住所地固定电话两次拨打吴伟手机,两次通话时长分别为282秒和149秒。

三、吴伟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杭萧钢构股票情况

吴伟名下有两个账户买卖杭萧钢构股票:

1. 资金账户250004466:2002年12月4日开立于西南证券杭州庆春东路营业部,曾下挂2个上海股东账户A165×××709、A103×××291。其中股东账户A165×××709于2007年4月2日从250004466中销户,单开资金账户250007199。交易股票资金主要来源于吴伟等人,主要去向为吴伟等人。

资金账户250005885:2005年12月8日开立于西南证券杭州庆春东路营业部,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A158×××028。交易股票资金主要来源于韩某等人,主要去向为吴伟、韩某等人。

2. 资金账户250004466:2月9日下午14点52分58秒,该账户买入7.58万股。2月12日至2月13继续大量买入,两日成交15.8886万股。3月16日,该账户共计卖出47.7586万股,3月16日之前未卖出。

资金账户250005885:2007年2月9日下午14点24分58秒开始大量委托买入,截至2月9日收盘,共买入47.2085万股。2月12日9点27分34秒,该账户继续大量委托买入。2月12日至2月14日,该账户共计买入58.34万股。该资金账户在2007年2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共计买入105.5485万股“杭萧钢构”股票。2007年3月16日,该账户共计卖出10.5485万股,余股95万股,3月16日之前未卖出。

四、谢霞琴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杭萧钢构股票情况

2007年2月12日,谢霞琴借用其嫂吴某某的身份证,在西南证券杭州庆春东路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股票及对应的工商银行账户,资金账户号为250006750。2007年2月14日9点20分28秒,该账户委托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8.07万股,由于当天“杭萧钢构”已经封涨停,所以一直未能成交。截至2月14日收盘,该账户实际买入为0股。

2007年2月13日,谢霞琴到吴伟的大户室表示要买入“杭萧钢构”,吴伟告诉她股票已经涨停了,买不进。后吴伟表示将2月13日买中的10万股以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给谢霞琴,盈亏由谢自负,同时谢霞琴从其控制的吴某某银行账户划出50万元至吴伟和樊某账户。3月16日,谢霞琴表示将其拥有的10万股卖掉,吴伟代其卖出后,将50万元盈利汇至谢霞琴告知的吴某某银行账户。

五、吴伟买卖杭萧钢构股票获利情况

根据计算,截至2007年3月16日,吴伟账户在2007年2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买入的杭萧钢构股票盈利798.42万元,扣除转让给谢霞琴10万股的盈利50万元,吴伟账户盈利748.42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07年9月5日,吴伟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800万元。2007年9月6日,谢霞琴向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万元。

我会认为,吴伟的行为构成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谢霞琴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

以上事实,有杭萧钢构相关公告、涉案账户交易记录以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吴伟提出,其不知道谢霞琴的丈夫是杭萧钢构总经理,在与谢霞琴的交谈中未获知内幕信息;其大量买入该股票是基于个人技术分析和对大市研判。请求对其免予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基于当事人吴伟、谢霞琴的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吴伟确系从谢霞琴处得知涉案内幕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了内幕交易。鉴于当事人吴伟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吴伟违法所得748.42万元,并处以748.42万元罚款;

二、没收谢霞琴违法所得50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3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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