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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家张克强的“盐”罪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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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被定性为重大经济诈骗案件。公诉方称,“盐湖集团”的股东只能是国企,张克强等人通过信托方式,入股云南国企“兴云信投资”,以认购青海国企“盐湖集团”股权,构成诈骗,受害者是国家。此言一出引发外界争议。

核心提示: 投资盐湖集团是否存在“国企门槛”,是诈骗罪能否成立的关键。盐湖集团原话:“优先选择国有企业”。辩护律师:“法律问题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投资盐湖集团是否存在“国企门槛”,是诈骗罪能否成立的关键。盐湖集团原话:“优先选择国有企业”。辩护律师:“法律问题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公诉案件一审的审限最长为三个月,延长需得到批准。张克强被羁押超过三年,此案一审程序超过两年。昆明中院:“法院不可能做违法的事。”

“1135天。”

福布斯富豪、广东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精准地记得失去自由的每一天,一字一顿。

2014年2月21日上午9点30分,“盐湖股权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晚上10点45分,审判长杨忠敲响法槌,宣告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一审程序,走了足足两年。此案2011年12月30日第一次开庭,2012年1月4日戛然而止。

这起案件被定性为重大经济诈骗案件。公诉方称,“盐湖集团”的股东只能是国企,张克强等人通过信托方式,入股云南国企“兴云信投资”,以认购青海国企“盐湖集团”股权,构成诈骗,受害者是国家。此言一出引发外界争议。

两年的漫长休庭后,检方这次新追诉单位行贿罪。

“罪加一等”

2014年2月21日晚上7点半,昆明中院第二审判大厅依然灯火通明。庭外的大堂没有照明,身影模糊的旁听者和辩护律师三三两两聚在一起,十几袋麦当劳全家桶堆放在大堂的入口处。

一小时前,审判长杨忠在征询诉辩双方意见后,决定加班夜审。

同案被告人、原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先撑不住了,他患有糖尿病,法警不得不前往10公里之外的云南省看守所取胰岛素。开庭时间又推迟了30分钟。

检方称,董晓云涉嫌受贿,而首次开庭时他们又发现了单位行贿的“漏罪”。呈堂的直接证据是一份A4纸打印的协议。

2007年6月的一天,在昆明翠湖宾馆,广州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丰收”)法定代表人宋世新将夹着协议的牛皮纸信封交给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

这纸由宋世新草拟、加盖华美丰收公章的协议书约定,在深圳兴云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云信投资”)股权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完后,乙方将享有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集团”)500万股的收益权。

协议书还限定:在盐湖集团股权上市并获得流通权一年后中止;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华美丰收”是广东华美集团控股的一家资产投资公司,后来为收购盐湖股份与他人组成三方联合体。

“兴云信投资”是兴云投资在深圳的一家子公司,董事长为曾担任过兴云投资总会计师的杨承佳,不过,兴云投资总经理董晓云才是真正的决策者。

检方认定,“乙方”指的就是董晓云,其收受了华美丰收赠送的500万股盐湖股票收益权,参考价值约1亿余元;检方进而指控“甲方”华美丰收构成单位行贿罪,张克强、宋世新等华美集团5名高管作为直接责任人,应予追责。

华美丰收和5名高管的律师,对单位行贿罪均作无罪辩护。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担任华美丰收的辩护人。他指出,这其实是一份无效的协议:只有甲方签章,乙方是空白;且该协议早已自动终止,并未履行。因此,华美丰收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行为。

赵秉志同时认为,华美丰收主观上也不存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行贿故意,因为将兴云信股权转让给华美丰收本身是正当的,不是“不正当利益”。他还指称这份协议书是为了尽快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应董晓云的索要“被迫无奈而采取的手段”,“谋取”的是有效的民事合同约定的利益。

张克强的律师朱征夫则以没有策划、组织、批准或参加所谓“行贿行为”,甚至“毫不知情”等理由,为张克强辩护。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中院 民事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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