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4)浙金商初字第15号】及民事起诉状,兰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兰溪财政\"、\"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案件将于2014年7月15日开庭审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3186.7697万元。本金900万元,财政补贴3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986.7696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被告")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4)浙金商初字第15号】及民事起诉状,兰溪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兰溪财政"、"原告")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案件将于2014年7月15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兰溪市财政局(公司第二大股东)
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兰溪财政诉称,根据我司前身上海华源制药股份公司与兰溪财政签订的《财政借款还款协议》,我司尚欠兰溪财政3186.7697万元。其中包括:1、财政借款900万元;2、因上海华源制药股份公司未按期履行协议,兰溪财政不予豁免的1999年财政补贴300万元;3、借款日至2013年12月底止所欠的资金占用费1986.7696万元。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986.7697万元(2014年1月1日后的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归还1999年财政补贴30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公司已对本诉讼所涉及的金额进行了足额计提。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4)浙金商初字第15号】
2、民事起诉状
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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