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东华实业 公告编号:2014-032号
债券代码:123002 债券简称:09东华债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就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与股改相关的承诺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从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中划出1000万股用于东华实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计划,并授权东华实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该长期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
承诺期限:无
目前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至今仍未能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下一步履行计划:预计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
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包括东华实业)承诺在现有项目竣工结算后,将不在东华实业经营区域从事与东华实业经营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在东华实业经营区域获得好的投资机会,东华实业享有优先经营权。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条件具备后,将通过收购、定向增发等方式将本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相关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下一步履行计划: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014年6月16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拟向粤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淮南中峰、广州新意、城启集团、广州建豪、广州恒发、广州豪城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房地产业务经营性资产。同时东华实业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
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控股股东粤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其优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注入东华实业,提高了东华实业的资产质量,避免了在房地产开发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粤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华实业在房地产开发业务方面将不再存在同业竞争。
就上述承诺事项,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公司明确承诺期限并补充承诺如下: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将本公司所持有的房地产相关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未能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实施完成此项承诺事项,则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将计划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将其下属房地产资产全权委托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由东华实业收取经营管理费用。
2、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还将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置换、购买等方式,分步骤分阶段的将下属房地产资产整合进入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三、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经过此次资产置换,粤泰集团将保证与本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并再次承诺在东华实业有效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粤泰集团为东华实业控股股东期间,粤泰集团及城启集团将不与东华实业形成同业竞争。
下一步履行计划:同上述第二点。
四、利预测及补偿
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公司收购关联方明大矿业时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至东华实业"09公司债"到期偿还之日前,原作为为东华实业"09公司债"抵押担保的此次东华实业转让予本公司标的下的抵押资产,在东华实业更换抵押物前继续作为东华实业"09公司债"的抵押担保物。
2、此次交易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粤城泰矿业承诺,保证自2014年起的未来三年内,明大矿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如当年低于15%的,以公司所持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将由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3、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除东华实业外的其他控制企业今后不在与东华实业从事矿业的同一区域内进行与东华实业相竞争的同类业务。
下一步履行计划:因公司"09公司债"目前抵押资产已经完成更换,因此本次承诺的第一条已经不再适用。而目前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就其目前从事的矿业业务,由于与上市公司矿业业务分属不同矿种,因此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公司将保证自2014年起的未来三年内,明大矿业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如当年低于15%的,公司所持股权对应的差额部分将由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6月24日(星期二)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西路16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2014年6月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
(五)、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4,248,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9.2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发生变化,即注册资本由8,800万元增至17,6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8,800万股增至17,600万股,为此股东大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800万元。"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600万元。"
2、《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原为:"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800万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6,6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2,200万股。"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7,600万股。"
表决结果:同意104,248,9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终止实施乐业县罗非鱼养殖基地募投项目的议案》
截至目前乐业县罗非鱼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2,410.20万元,项目专户余额为5,594.90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提前终止实施乐业县罗非鱼养殖基地募投项目,同意该项目提前终止后的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根据公司发展实际需要及时、审慎选取新项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要求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剩余募集资金的投向。
本次提前终止实施乐业县罗非鱼养殖募投项目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同意104,248,95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总股份数的0%。该项议案由符合章程规定的票数通过。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岳秋莎、韦朝鸿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二)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三)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4-029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江苏监管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通知)等文件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自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及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对尚处于承诺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专项披露如下:
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承诺:我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我不会向其他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承诺时间:2010年03月0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首发前股东江西天舜投资有限公司(原山东天和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上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股份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如本公司违背承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生效,并在股份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依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承诺时间:2010年03月08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任职及离任期间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沈介良先生承诺:在本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0年03月08日;
承诺履行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离职半年内以及申报离任半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后续追加的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沈介良的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18日首次增持公司股票后,沈介良及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增持江苏旷达股票期间(自首次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及首次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持有的江苏旷达的股份。
承诺时间:2013年07月18日;
承诺履行期限: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承诺
公司于2012年8月2日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对现金分红等承诺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母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现金流需要稳定或补充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的情况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6月24日
股票代码:600075 股票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2014-045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新疆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披露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年4月11日披露进展公告。
现对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事项履行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2014年5月11日,公司召开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解决同业竞争及资产交易的预案,于5月13日披露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解决同业竞争及资产交易的预案暨关联交易公告。
201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五届十五次董事会,于6月4日披露解决同业竞争及资产交易方案暨关联交易公告。
201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6月21日披露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以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登载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有关公告。
二、解决同业竞争方案主要内容
本公司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出售公司持有的石河子开发区天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化工")100%股权、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发化工") 100%股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全部资产和负债,剥离与天业集团产生同业竞争的相产资产,详见公司于6月4日披露的解决同业竞争及资产交易方案暨关联交易公告。
三、解决同业竞争及资产交易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交易资产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指标均未达到所列有关标准,故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4年5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国资委")对交易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备案。
2014年6月3日,兵团国资委出具兵国资发〔2014〕58号《关于解决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协议转让有关股权及资产的批复》文件,批准公司进行场外协议转让解决同业竞争及资产交易事宜。
预计2014年6月30日,公司将完成交易资产相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及化工厂资产交割相关手续。
通过本次资产交易,公司将天业化工、中发化工股权及化工厂资产转让后,与控股股东天业集团之间将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履行了公司关于妥善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同业竞争问题得以解决,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改善,将为公司今后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业务平台奠定基础。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14-38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光电")收到安溪县财政局下发的《安溪县财政局关于拨付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政补贴的通知》(安财建[2014]9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为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根据县政府加快培育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集群的目标要求,促进安溪县LED光电产业链的发展,同意拨付福建省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三项"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6,380万元。
2014年3月,福建光电已收到上述补贴资金中的3,000万元(详见2014年3月5日《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政府补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5)。近日,福建光电收到上述补贴资金中的3,380万元。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政府补贴款进行会计处理,上述款项将记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上述会计处理最终仍须以公司外聘的财务审计机构确认后的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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