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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能否补办 两省公安说法不一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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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张美婷就其在山西遭遇补刻公章难一事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公安厅询问。6月17日,陕西省公安厅法制总队作出答复:“印章丢失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厅同时指出,“已声明作废的印章即使找到也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田国垒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7月21日 05 版)

5月28日,中国青年报以《补办个公章咋就这么难》为题,报道了山西金发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婷在山西代县公安局遭遇补刻公章难题一事。

5月29日,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给中国青年报发函称,经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调查,现有证据证明,金发公司公章丢失情况不属实,公章是被该公司内部经济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岳有理持有;张美婷的刻章申请不符合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刻制的情形;如重新刻制将违反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只能刻制一枚法定名章的规定。

报道刊发后不久,代县公安局便电话通知张美婷到代县领取“不予刻章通知书”。6月3日,张美婷领到的通知书中称:“因金发公司存在经济纠纷,该公章仍由原公章保管人岳有理保管。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故不予准许。”

记者注意到,这份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3月11日,而张美婷是2013年11月28日向代县公安局提出的重新办理公章的书面申请,这明显不符合《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此,忻州市公安局称,代县公安局曾于2014年2月28日、3月4日两次口头答复张美婷。

6月5日,张美婷就其在山西遭遇补刻公章难一事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公安厅询问。6月17日,陕西省公安厅法制总队作出答复:“印章丢失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声明作废的印章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厅同时指出,“已声明作废的印章即使找到也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印章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我在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的咨询都称,已声明作废的公章即便找到也已经作废了,公安机关应该给我补刻公章,不知道为何这个政策在山西代县不管用?”更令张美婷不解的是,经济纠纷何以会成为代县公安局不予补刻公章的理由,“一个是民事的,一个是行政的,这是两码事,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插手的却介入,不知道代县公安局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民事 公章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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