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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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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紫光集团宣布通过下属海外分支机构完成以9.07亿美元收购锐迪科(NASDAQ:RDA)的交易,赢得其与浦东科投之间持续已将近一年的“锐迪科争夺战”。了解这场争夺战内情的人士对晨哨网表示,紫光这一举动实质上是借助海外分支机构,规避了国家发改委针对中资海外投资并购的“小路条”审批制度。据新华社报道,紫光集团是通过其下属的海外分支机构,以海外融资的方式最终实现了并购。

专家解读紫光借道海外绕过“小路条”:“擦边球”暂不违规但难效仿

晨哨网分析师 王诚 /撰文

7月19日,紫光集团宣布通过下属海外分支机构完成以9.07亿美元收购锐迪科(NASDAQ:RDA)的交易,赢得其与浦东科投之间持续已将近一年的“锐迪科争夺战”。了解这场争夺战内情的人士对晨哨网表示,紫光这一举动实质上是借助海外分支机构,规避了国家发改委针对中资海外投资并购的“小路条”审批制度。据新华社报道,紫光集团是通过其下属的海外分支机构,以海外融资的方式最终实现了并购。

此次并购一大争议的重点在于紫光通过海外分支机构海外融资的方式进行并购,是否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

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外投资法律服务中心理事长、合伙人吴明在接受晨哨网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发改委对中资企业已设立的海外子公司的后续投资并购行为,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予以规范。清华紫光采用已存在的境外实体通过境外融资的方式实施此次并购,从发改委角度,并无不合规之处。”

境外投资专家、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商舒博士从立法改革的角度对此事件进行了解读:“紫光此次通过海外分支机构进行收购在国际并购案交易结构设计上其实并不罕见。其主观上绕过了9号令的有关条款适用,从宏观的立法改革方向来看符合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和政府减少市场干预的立法倾向,客观上帮助紫光取得并购先机,不失为好的法律商务策略。”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家才在接受晨哨网记者专访时表示:“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可见,首先适用该办法应是中国境内法人。其次,如果不是中国法人则需看是不是有中国境内法人为其收购行为提供融资或担保。如果紫光集团的下属海外分支机构是其他国家投资主体,中国境内的法人也没有为其收购行为提供融资或担保,则不适用该‘小路条’管理办法。”

此外谭家才还表示:“原则上,同一案件仅有单一‘路条’。但不排除同一案件批准多张‘小路条’的可能性。在2012年初,中联重科公司拿到了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的‘小路条”。此后,中国三一重工有限公司获得发改委批准的‘小路条’,批准收购普茨迈斯特。”

当时,对于三一重工是否一定要先获得发改委的“小路条”方能签署海外收购协议,时任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司长孔令龙对媒体表示,“这不一定,主要是企业需进行信息报告,让主管部门知晓。”

据了解,2008年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同时竞购主营业务为工程机械的意大利CIFA公司。在湖南省发改委的协调下,三一方面退出收购。据了解,当时湖南发改委给了三一“一个态度”:“这次就把机会让给中联重科,如再有并购机会,三一优先”。

那些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中国“大买家”们是否可以效仿紫光,借助海外分支机构进行并购以摆脱“小路条”等一系列政策的束缚?

“理论上,任何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身就是一种海外投资行为,需要符合发改委和商务部要求,特别是需要取得商务部的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商务部在颁发批准证书过程中,会要求企业披露其海外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资金用途等内容,而且将来如果海外子公司有海外并购的行为,也需要另行向商务部报备。从商务部或者商委角度,清华紫光采用已存在的境外实体通过境外融资的方式实施此次并购,需要在并购实施之后一个月内进行报告。”吴明向记者解释道,“此案后,发改委可能会出新规,对此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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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重工 增资 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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