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犯罪出现新特点
2014年08月13日 01:34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蒲晓磊
报告将农民工犯罪原因总体分为五类:经济困难、工作关系引发犯罪、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法制观念淡薄。 农民工犯罪新趋势 报告认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并呈现出团伙犯罪、职务犯罪等新的发展趋势。
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面临很大的压力,一旦遇到纠纷,因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缺乏、求助渠道有限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遇到问题简单处理的现象,有时候还会导致犯罪。报告认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并呈现出团伙犯罪、职务犯罪等新的发展趋势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蒲晓磊
近年来,以农民工人群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据媒体报道,流动人口犯罪比例已占到了全国各地犯罪总数的70%以上,且流动人口犯罪存在“三高”现象:高犯罪率、高逮捕率、高羁押率。
8月8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刑事法援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联合发布的《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指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并呈现出隐蔽性强的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等新的发展趋势。
“农民工适应城市生活面临很大的压力,一旦遇到纠纷,因为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缺乏、求助渠道有限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遇到问题简单处理的现象,有时候还会导致犯罪。与此同时,他们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也比较淡薄,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副主任姚艳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而言,对农民工加强法制宣传和普法培训任重道远。推动涉嫌犯罪的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普遍获得刑事法律援助,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姚艳姣说。
18至29岁是犯罪主要年龄段
在刑事法援中心于2012-2013年度办结的170起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的案件),涉及102名当事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84名,刑事被害人16名,被申请强制医疗的被申请人2名。
在对84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18至29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46人,占总数的54.8%。
为了确认此次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刑事法援中心还与去年的分析数据进行了比对,发现两次统计的结果比较相近。
致诚公益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曾经于2013年联合发布过调研报告《刑事案件实证分析报告——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353名被告人为分析样本》,其中对年龄情况的统计分析为“年龄在18至29岁之间的被告人所占比例最高,占43.2%……年龄在18至49岁之间的被告人一共占有的比例高达89.8%,是犯罪主要年龄段”。
“综合这两次结果相近的分析报告来看来看,18至49岁是犯罪主要年龄段,而18至29岁年龄段所占比例最高。”姚艳姣说。
报告将农民工犯罪原因总体分为五类:经济困难、工作关系引发犯罪、受他人胁迫、唆使或拉拢、与被害人产生矛盾、法制观念淡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涉嫌犯罪的案件中,这些犯罪原因并非单一存在。尤其是‘法制观念淡薄’这个原因,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或培训,他们对是否涉嫌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缺少基本认识。”姚艳姣对记者说。
农民工犯罪新趋势
报告认为,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并呈现出团伙犯罪、职务犯罪等新的发展趋势。
报告中称,农民工维权自救性犯罪,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在维权无果或上告无门后,不得已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
姚艳姣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高某等三人在建筑工地做工,因为被拖欠劳动报酬,多次找老板协商或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未果后,他们选择爬上塔吊来讨薪,引发现场秩序混乱等。
报告认为,农民工个人的力量有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会纠结多人集体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混乱。更为严重的是,相同的处境和遭遇以及在血缘、地缘上的联系都可能使他们组成具有犯罪亚文化的团伙与组织,进行团伙犯罪甚至发展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此类犯罪也是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引发自救性犯罪的一种新的发展类型,更应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报告建议。
除了团伙犯罪,农民工的“职务犯罪”也被报告重点提及。
农民工“职务犯罪”,是指农民工接受雇主安排从事工作,其工作内容本身属于犯罪。这样的犯罪有三个特点:犯罪行为发生在农民工工作过程中;农民工受到雇主的指使,农民工和雇主的行为往往构成共同犯罪;农民工盲目听从雇主安排进行工作。
例如,在鞠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主犯等人注册公司,大量招聘鞠某等人作为业务员,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培训中心”以及“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授权培训为名,给客户拨打电话,宣称只要交纳培训费并参加考试,或交纳培训费不参加考试,就可以获得国家部委颁发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以此进行诈骗。在案件中,鞠某等人通过正规的渠道应聘到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并成为其员工,经过公司培训成为一名话务员,按照公司提供的诈骗话术单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工作内容本身属于诈骗犯罪行为。
报告在分析时认为,此类犯罪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即便求职者隐约意识到,自己从事的工作可能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同时也会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直接追求的并不是诈骗非法利益,而是合法的工资薪金以及销售提成报酬,进而失去警惕。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认为,对于此类犯罪的预防,一方面应当加大对类似“注册成立正规公司、披上合法外衣”的方式来进行隐蔽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求职心切的务工人员在求职时也应该擦亮眼睛,一旦发现自己掉入招工骗局后,在面对违法的犯罪“红线”时,绝不能心存侥幸。
法制观念淡薄致犯罪频发
报告认为,绝大部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没有接受过法制教育或培训,对是否涉嫌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缺少基本认识。
报告在统计的21名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当事人中,大部分当事人的主要犯罪原因是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或矛盾冲突引发的。
姚艳姣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在一起绑架案件中,一位年轻小伙子为了让女朋友留在自己身边,居然用尖刀抵住女友脖子,绑架女友作为人质,与试图解救人质的警方人员长时间对峙。在这名小伙子看来,这只是一场感情闹剧,不可能涉嫌绑架罪。
法制观念淡薄不仅造成了犯罪案件的频发,也是导致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重要原因。
在报告发布的会议上,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指导处副处长丁天球指出,好多农民工文化水平比较低,既不知道法律援助权利,也不知道如何申请法律援助。“2013年,全国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22万件,其中农民工的案件约3.3万件,也就是说,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申请法律援助的比例还不到20%”。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与总体数量相比,整体偏少。”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丁青青指出。
丁青青根据自己审判案件时的经验,形象地将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归结为三种:
意识不强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为案件数量大,任务多和压力重,所以对一些事实明确,证据清楚的案件,简化手续,没有详细的告知。而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法律观念有限,文化程度不高,自己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识。
自暴自弃型。一些人在犯罪之后会认为,检察院对他们起诉之后,法院肯定是要判刑的,再请律师也是白白地折腾。
胆小怕事型。这些人会认为,自己本身是认罪的,再请律师是不是跟法律作对?因为法律素养不高,这些人会有这方面的顾虑。
姚艳姣认为,农民工犯罪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我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预防和控制农民工犯罪。
“例如,城市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工服务和保障力度来改善社会环境,流出地政府要担负起对农民工开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只有改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犯罪问题。”姚艳姣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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