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14年09月13日 02: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海利得\")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天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公司发出了(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海利得")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天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公司发出了(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愚 徐亚明
委托代理人单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孙文忠
被告四:施琴芳
被告五: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二)纠纷起因
2013年1月22日,公司与被告一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或"地博矿业")、被告二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二"或"鑫鑫投资")、被告三孙文忠(为地博矿业实际控制人,简称"被告三")及被告四施琴芳(为地博矿业实际控制人之配偶,简称"被告四")签署了增资地博矿业的相关协议(简称"协议")。公司该项投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2月28日向地博矿业支付了股份认购款人民币9,828万元,认购地博矿业新增股份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每股认购价格为7.56元。
公司基于地博矿业等几方在相关协议中的一系列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作出了以7.56元/股的价格认购地博矿业股份的决定。现公司发现地博矿业等向海利得所作承诺和保证不实。2014年7月10日,公司与各被告签订《确认书》,其中被告一至被告四确认向海利得支付所缴纳的全额认购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时被告五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确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四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地博矿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公司为维护自身及全体股民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8月13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前财产保全及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被申请人")人民币130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8月13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8)
根据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浙嘉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目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如下:
1、查封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4500002011034110109564,矿山名称:田林县那比渭寒沟金矿)、探矿权(许可证号T45120120802046553,项目名称:广西田林县那比渭寒沟金矿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标高)。
2、冻结银行账户:
冻结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5大银行账号,当天账面余额总计:7859013.68元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共同向原告支付9828万元及自2013年2月28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按16%每年计算的资金损失(暂计至2014年9月11日为2412.57万元);
2、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四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五对被告一至四的全部偿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本案全体被告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近期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1722号案传票,案涉原告施继刚(持有地博矿业股份240万股,占地博矿业总股本的2.35%)、池上荣(持有地博矿业股份21万股,占地博矿业总股本的0.21%)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施琴芳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签署的《确认书》无效(本公司于2014年7月10与地博矿业等签订)。(二)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将积极组织应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进行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预计。
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起诉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
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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