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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元垫付款逾期1年半不付 山东路桥诉济宁市政府


来源: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邵好) 山东路桥12月16日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桥集团”) 就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邵好) 山东路桥12月16日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路桥集团”) 就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4 年12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4)鲁民一初字第4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据山东路桥介绍,2010年,路桥集团与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北湖管委会”)签订《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BT)第B 段合同(即济宁市南二环路跨京杭大运河桥梁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以BT方式承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路网桥梁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第B段即济宁市南二环路跨京杭大运河桥梁工程,合同总投资估算为54234万元,回购期限为4周年,北湖管委会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回购款,每次支付比例依次为:30%、30%、20%、20%。第一笔回购价款支付日期最迟不迟于原告提交交工验收报告之日起180日内,并以此作为此后每年支付回购款的最迟日期。如果北湖管委会未按照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应按当期滞付回购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四每日向原告支付滞纳金。

2012 年10月31日,涉案工程交工验收并进入回购期,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价为59454.45万元。第一笔回购价款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并据此作为此后每年支付回购款的最迟日期。截止到2014年10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已到期应支付回购款45447.51万元,尚欠回购款20247.51万元、滞纳金4811.7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由国务院行使,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不是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发[2010]13号《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实施综合封闭运行管理体制的决定》,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是济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所属职能部门归济宁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直接领导,管委会不能独立行使人民政府职能,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济宁市人民政府承担。

山东路桥方面表示,请求判令济宁市政府向路桥集团支付建设工程回购价款20247.51万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811.73万元(截止至 2014 年10月31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支付 原告 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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