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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与IPO审核要求等同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本报讯(记者 吴琳琳)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采取多个措施防止并购重组内幕交易发生。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取消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取消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审核等同的要求,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门槛限制和盈利预测补偿强制性规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对于新规如何防止内幕交易发生?证监会表示,新规从强化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角度,就防控并购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行为约束,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前采取保密措施。二是要求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做出公开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查实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前,暂停相关人员的股权转让,并明确内幕信息核查人员名单的界定标准等。三是继续严格执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制定发布《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将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与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挂钩。

此外,根据《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沪深交易所将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审核程序,并责令相关主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要约 借壳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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