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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私存挪用保证金 涉案人员未被追责


来源:大洋网

时至今日,取保候审时效已过,涉案人员并未变更强制措施,而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也无处理结果。2014年4月10日,同案人员家属徐君霞向江西省委巡视组反映江西玉山公安局保证金汇入民警私人账户等涉违法违纪问题。

图为:没有文号的取保侯审决定书

江西省在查处一起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案过程中,近10名涉案人员被要求交纳2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总额达60余万元;而私存挪用涉案保证金的该省玉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及越权决定负责人至今未被追责。

取保候审保证金成创收手段

图为: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据调查,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在涉案保证金处理方式上五花八门:有交办案单位内勤个人帐户、有交办案民警个人帐户;涉案保证金有转为罚款、没收款处理,也有取保候审期满仍没处理结果。

刘翔杨,涉案矿山爆破间负责人、爆破工程承包股东之一。案发当日,他被带往当地派出所审查,次日在排除共同作案的情况下,仍被要求交纳20万元保证金。事隔半年后,被告知20万保证金转做单位罚款。刘翔杨告诉记者:“缴纳保证金没见收据,转做罚款没见罚款单。”

刘骥,涉案矿山爆破工程股东。2013年1月25日,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将其刑事拘留,被要求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于同年2月24日对刘骥做了取保候审决定。2013年6月19日,办案民警通知刘骥到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告知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2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要求重新交纳20万保证金,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刑拘羁押。经一番讨价还价,刘骥亲属当天筹得10万元现金,第二次交纳了保证金。

毛有水,矿山爆破员,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于2012年2月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接到办案民警通知,只要交5万元保证金就可以放人。家属将5万元现金交办案民警10余天后的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家住河南省商城县农村的徐某、巴某等7名涉案人员,因帮助搅拌、搬运自制炸药,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10月先后被抓获。在关押37天后,被要求交纳一万元保证金予以取保候审,个别涉案人员因凑不齐一万元,最后仅交纳了2000元就被取保候审。

时至今日,取保候审时效已过,涉案人员并未变更强制措施,而所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也无处理结果。

保证金私存挪用涉嫌违法

图为:治安没收保证金票据

2011年3月,全国公安机关开始专项整治涉案财物管理问题,提出“六个严禁”,其中明确指出:严禁办案民警保管涉案财物,严禁违规收取保证金和以保代处。2013年6月至11月,公安部又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对未按要求设立使用保证金专用账户,违规收取、保管、没收、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截留、坐支、挪用、侵吞保证金,保证人不符合条件,人保、财保并用等七类重点问题进行纠查整改。而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处理不符合规定。

2013年6月19日,该案主办民警王磊将涉案股东刘骥通知到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向其宣布没收2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书,同时宣布重新交纳10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决定书,当日刘骥将其家属所筹10万元现金由主办民警王磊陪同至银行汇入王磊个人帐户,2013年7月15日,王磊才将刘骥10万元保证金汇入农行玉山公安局保证金专户,2013年7月16日玉山县公安局仍对刘骥批准刑事拘留。

调查发现,正是因为2013年7月16日刘骥被第二次拘留,取保候审保证金存入办案民警个人帐户一事才被发现,案卷中才有了2013年6月19日的“没收保证金决定书”、2013年6月19日的“取保候审决定书”、2013年7月15日的“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013年7月16日的“拘留证”,这些都是对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符合规定的证据。

同案代理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刘志强律师认为,办案民警王磊利用职务之便,将应该存入玉山公安局保证金专户的10万元保证金擅自存到个人帐户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得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

试问,如果刘骥没有被第二次拘留,这10万元保证金是否会同那些被临时保管的保证金,取保候审逾期未处理的保证金一样,能知道去向吗?

涉案民警迟迟未被追责

图为:自制的保证金收据

1997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中明确要求: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保证金缴纳后应当由银行出具收款凭证,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而玉山县公安局违反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根调查,刘翔杨、刘骥所交纳的各20万保证金汇入的帐户是治安大队内勤刘学正的个人帐户,刘骥第二次交纳10万元保证金存入办案民警王磊的个人帐户,毛有水及7个商城农民工是现金交给办案民警,先交钱后放人。出具收据也是玉山县公安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

对于玉山县公安局滥收乱罚保证金的现象,办案民警称保证金存入自己个人帐户是为方便群众代为保管,上饶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平加义也称这是程序前临时保管合法。

2014年4月10日,同案人员家属徐君霞向江西省委巡视组反映江西玉山公安局保证金汇入民警私人账户等涉违法违纪问题。同年8月28日,上饶市纪委吴选才主任受巡视组委托,对徐君霞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经上饶市公安局调查,玉山县公安局在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中,将保证金汇入民警个人帐户等行为是明显违反规定,现已将材料移交玉山县纪委调查处理,纪委将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一个星期以后,徐君霞向玉山县纪委杨姓书记电话询问处理情况。而杨书记则称:没有接到上饶市纪委通知,不是你说违纪就违纪。然后挂了电话。2014年9月底,徐君霞再次来到上饶市纪委,结果却被告知吴选才主任已被调走,其他人不了解情况。就这样,江西省委巡视组意见成了一纸空文。

据了解,国家对办案民警违反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严格的处罚规定。早在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江西玉山县,涉案保证金管理规定如同虚设,专项整治检查如同走过场,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违法人员得不到处理。对于此事件,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苏柳)

[责任编辑:zhangzh]

标签:保证金的处理 江西玉山 江西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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