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罗庄区 磷石膏污染危害百姓15年
2015年03月31日 14:56
来源:中国吉林网
一堆近千万吨的灰黑色的固体——磷石膏堆形成一座大山压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罗村庄、花埠圈村旁,这座磷石膏堆离村民居住点不到三百米。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堆近千万吨的灰黑色的固体——磷石膏堆形成一座大山压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镇罗村庄、花埠圈村旁,这座磷石膏堆离村民居住点不到三百米。一旦风起,两个村庄,甚至周边的其他几个村庄都会被笼罩在一片灰蒙蒙之下……
晴天,还伴有令人难忍的刺鼻的硫酸臭味;雨天,又担心磷石膏出现下滑淹没村庄和田地;而更让人不安的是,村民们的身体受到污染带来的严重伤害……而这一切,来自于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阿康公司”)工业废料(磷石膏)的排放。 ”罗庄村一位村民这么说。
“毒渣”堆积成山
也有不少村民称这些磷石膏为“毒渣”。“毒渣”堆就位于罗村庄和花埠圈村交界处。来到现场,只见“毒渣”堆像一条巨龙横跨于两村之间,“毒渣”堆长约1500米,宽约600米,高约30米。村庄的上空被浓烟笼罩着,这是因为离村庄不足1公里处就是红日阿康公司的厂区,厂区排放出的浓烟还一直扩散至周边的其他村庄。
在“毒渣”堆的北端,有一个面积约5000平方米深不见底的大污水塘,塘里的水已呈酱油色,并时时散发出臭味,在“毒渣”堆的半山腰处,远远望去,都能见到一根根粗大的白色胶管伸向水塘。据一位村民介绍,磷石膏刚从化肥厂拉出来的时候是湿漉漉的,磷石膏的经营者需要沥干水分后再加工出售,所以,水塘里的污水就是磷石膏通过这些胶管排入的带毒的渗水。而该污水塘不远处的几十米就是花埠圈村的民宅。
在“毒渣”堆的南端,是磷石膏的经营者炒熟磷石膏的锅炉,这里常常乌烟瘴气地加工磷石膏。
这些年,我们都是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的,浓烟臭气简直把我们折磨得窒息。”一位村民说,“晴天太阳暴晒后,磷石膏发出阵阵硫酸味,不管风从哪边吹来,村子里四处都有气味;遇到雨天,堆积如山的磷石膏随时都会发生下滑。由于村子在磷石膏堆的下方,因此村民们都害怕下雨……”
上千万吨磷石膏严重危害数万村民
一名知情者介绍,红日阿康公司每年有40万吨至100万吨左右的工业废弃物磷石膏被一位经营者拉往这里堆放,自2000年至今已有15年,据此保守估算,这座磷石膏堆已达上千万吨。
据了解,红日阿康公司是一家大型化肥企业,具有年产100万吨高浓度复合肥、60万吨硫酸、15万吨合成氨、15万吨盐酸、10万吨粉状肥和水溶肥的生产能力。无疑,红日阿康公司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是功不可没的。然而,其产生的工业废弃物磷石膏也给这里的上万乃至数万村民带来了无情的伤害。
据了解,除了受到毒渣直接伤害的罗庄村2000多村民和花埠圈村8000多村民外,其他周边村的数万村民也受到间接伤害,周边5公里内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
专家指出,磷石膏含有氟化物、铅、水银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摄入人体后会导致骨骼变形、损坏肾脏,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磷石膏的大量堆积,特别是经雨水浸泡后,再以水体为媒介向环境传递,引起土壤、水系、大气的污染,其破坏性影响将长达数百年。
因而,长期堆存的磷石膏所带来的环境风险是目前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自从逐渐形成这座磷石膏山15年来,罗庄村和花埠圈村的村民的身体健康明显出现问题,不少村民常常得一些怪病,有些甚至半身不遂,每年村民的死亡率逐渐增高,且日益呈现年轻化……
大约10年来,村民牙齿松动、脱落的增多了,罗圈腿增多了,自家的压水井变味了,每年死亡人数达四五十人,其中年轻人就占三成,死者越来越年轻……”花埠圈村一位于姓村民这么说。
而近日发生在罗庄村的一场葬礼让人不禁感到心酸:孝子们一袭孝衣、一脸哀伤;帮忙的村民则一脸愁苦、一脸无奈。“罗庄村又死人了,死者还很年轻,患的是癌症!”当问及死者为何年纪轻轻就去世时,一位村民一边回答,一边将手势指向了附近的这座灰白色的磷石膏堆,只说了两个字——“毒渣”,然后一声叹息,再也不愿回答了。
自从逐渐形成这座磷石膏山15年来,经营者对其危害心知肚明, 而当地村民们对此是敢怒不敢言。
谁是罪魁祸首?
然而,谁是真正造成村民伤害的幕后黑手?据了解,红日阿康公司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是下了大决心的,对环境保护也是十分重视的,而且,已经投入巨资建好了磷石膏脱磷设备。但为何该环保处理设施未能上马?“这里面有猫腻,红日阿康公司有难言之隐!”一位知情人这么说。
但村民们知道,花埠圈村有一位名叫沙自龙的村民,自2000年开始强行垄断经营红日阿康公司的磷石膏已长达15年。沙自龙联合桥溪头村村民周玉军在该磷石膏堆成的山上架起高炉进行原始加工,由周玉军出钱出力,沙自龙出磷石膏原材料,所得利益双方均分。“头几年,沙自龙按每吨0.8元的价钱向红日阿康公司索要‘废渣转运费’,他炒熟磷石膏后又按每吨200元向外出售。最近几年来,沙自龙向红日阿康索要每吨2元钱的‘废渣转运费’,炒熟后的出售价格高达每吨350元,尚未炒熟的磷石膏,每吨能卖到80多元。他不仅两头获利,而且是非法暴利。”红日阿康的一位员工这么说。当然,也有不少红日阿康的员工提出质疑:为何这样的暴利偏偏要让给沙自龙?他有什么不可告人的背景?
沙自龙在磷石膏山上架起的高炉炒熟加工磷石膏,滚滚黄烟时常折磨着附近村民,环保部门也对他无可奈何。
“炒熟后的磷石膏并不是安全脱硫的,依然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这些炒熟后的磷石膏被销售到临沂市及周边地区,甚至是外省,做成的石膏板又成为家居装饰材料,使磷石膏的污染范围扩大到千家万户,这是多大的罪孽……”一位知情人如是说。
据了解,如何堆放、处理工业废弃的磷石膏,国家是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然而,沙自龙完全没有按照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堆放和处理,而其擅自出售的磷石膏的行为也属于非法经营。
就在3月25日和26日两天来,几部挖土机在磷石膏山上日夜忙碌,对磷石膏山进行削减高度。有村民断言:这是沙自龙明知临沂市政府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和决心,企图对这些毒渣进行表面伪装,从而蒙混过关……
村民多年反映,净水蓝天梦能否成真?
多数村民对于沙自龙的行径是敢怒不敢言。但不少村民感到问题的严重性,自堆放磷石膏当初就一直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此情况并要求妥善处理这些“毒渣”。然而,多年来村民们微弱的呼声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再加上沙自龙时常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无人再敢举报,毒渣越堆越高,不断蔓延,使得村子周围的环境加速恶化。
我们多么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我们上万村民从担惊受怕中解脱出来。”一位村民这么说。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坚决摒弃黑色GDP。临沂市长张术平刚上任一周就被国家环保部约谈,其当场表示不会被约谈第二次。
近日,临沂市开始严查企业夜间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已分两批立案查处违法行为29起,其中,第一批环境违法企业中,10家被责令停产,4家企业的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公安机关,而红日阿康公司就是被移送公安机关的一家。
村民们似乎看到了被污染的环境得以治理的曙光!但他们更盼望当地司法机关对造成这里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立案调查,对违法者绳之以法,并尽快将“毒渣”堆清除掉,彻底还村民们一片净水蓝天!而不是任由违法者文过饰非、对磷石膏山只进行表面伪装。村民们的净水蓝天梦能否成真?人们拭目以待!(此事处理情况如何?本网将继续关注。)
相关资料:相关责任人该当何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偷逃税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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