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新婚姻法出台后,“房产加名税”一石激起千层浪。“加名税”是否应该征?百姓愤怒声讨,学术界莫衷一是,地方税务局犹犹豫豫,瞻前顾后。本期《财·知道》对话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听他详细分析“加名税”的是是非非。征收是否有法可依?地方政府收错了吗?【网友评论】

九鼎一言

刘尚希:税法滞后于现实情况 地方政府并没有错

“房产加名税”实际上就是契税,而契税作为地方税,地方政府拥有自由裁定权。这是婚姻法修订后出现的一种新情况,而此前契税对这方面的规定很粗,因此产生了一些不一致的理解。所以目前征收也有法理依据,不征收也说得通。《契税暂行条例》需要进一步细化,尤其考虑到新的法律变动。[详细]

税法具有滞后性 很难与现实完全保持同步

税法的修订与整个契税条例的完善,它具有滞后性,不可能与现实完全同步,现在这些问题也反映了契税有待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变动后,要考虑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征税还是不征税,或者说在可以征也可以不征的情况下,要有一个在什么条例下选择征收,什么条例下选择不征收,这个都需要有一个详细规定。 [详细]

>>本期嘉宾

刘尚希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谈知论道

壹:加名税并非新税种 按契税规定应该征收

这个不叫加名税,这个属于通俗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契税。房产加名税是媒体冠的一个名,没有加名税这个税种,不是说又出台了一个新税,这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行为,所以按照契税的规定是要求征税的。

叁:《契税暂行条例》需要进一步细化

契税比以前要考虑更多种的情况,尤其考虑到新的法律变动。比如《婚姻法》变动后,现在要考虑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征税还是不征税,或者说在可以征也可以不征的情况下,要有一个条例,什么时候选择征收,什么时候选择不征收。

伍:地方政府并没有做错 面对社会舆论的时候比较无助

地方政府面对社会舆论的时候有点拖泥带水,自己心里没底,刚开始要征,后来说要等,后来又说不征,这实际上反映出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比较无助。地方政府应该给一个能站的住的理由,不征也有一个说法。

贰:征税符合法理 但不征税也可以

现在规定婚前的财产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婚前跟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区别了,就是婚姻法修订后产生的新情况,这种新的情况契税并没有说该如何处理。所以产生了不一致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我认为符合法理,但说不征税,那也可以。

肆:税法具有滞后性 很难与现实完全保持同步

税法的修订与整个契税条例的完善,它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同步,现在这些问题也反映了契税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已经摆在面前了。但是,也不能说指望这种税收制度,税法跟现实情况的变化完全保持同步,那是不大可能的。

陆:大家对婚姻丧失了信心 只有准备离婚的人才会担忧加名税

深层次的问题是大家对婚姻已经丧失了信心,随时可能离婚。对这个加名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征与不征都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有意义的是对准备离婚的人,对大多数不准备离婚的人,那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

part01征税符合法理 考虑国情也可以不征

凤凰网财经:最近关于房产加名征税的争议很多,您认为它完全合法吗?

刘尚希:这个不叫加名税,这个属于通俗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契税。房产加名税是媒体冠的一个名,没有加名税这个税种,不是说又出台了一个新税,这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行为,所以按照契税的规定是要求征税的。

凤凰网财经:中国政法大学的财政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表示,夫妻之间房产加名以赠与形式来征收契税,在法理上有问题,他认为夫妻这种特殊关系不等于民法上规定的普通人之间的关系,不能以赠与为名征税。

刘尚希:这里面是存在争议,因为契税对什么情况可以征契税没有很详细的规定,只是一个很笼统的规定。从法律上讲,征收契税的一个基本要件是所有权发生了变更,而所有权发生变更有多种形式。你交易,所有权发生变更;卖了,赠与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还有这种像夫妻形式的所有权发生变更,而夫妻家庭内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是在新婚姻法出来以后才出现的问题。

以前没有区分婚前婚后的概念,只要是结婚了财产都是共同财产,不存在所有权变更问题。现在规定婚前的财产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婚前跟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区别了,就产生了一种新的情况,这种新的情况契税并没有说该如何处理。婚姻法修订后,就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下的一个问题,产生了不一致的理解。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征税我认为符合法理,但说不征税,那也可以。

凤凰网财经:就是说征不征都有道理?

刘尚希:不是征不征都有道理,因为原来规定很粗,规定很粗的情况下,契税作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它有自由裁定权,它在这种情况下要符合这个基本要件所有权转移,它可以征,当然它说考虑家庭的现实情况与国情,在这种情况下它说不征那也可以。

凤凰网财经:有一篇评论文章这样说的,中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等遗产也不征收契税。父母或祖父母的房产加上子女或孙子女的名字,这种房产权属转移与遗产继承并无本质区别,只有时间上(死前死后)的差异,既然遗产继承不缴税,则房产加名或赠与也不应征税。从继承的角度来看夫妻之间的房产加名,道理更加清晰:丈夫与妻子互为继承人,既然继承配偶的遗产不征税,为什么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要征税呢?

刘尚希:这个属于瞎扯,人还没死这怎么是遗产税,遗产税是人出现死亡的情况下才有的,你不能假设死亡,假设死亡那所有的税都是遗产税了,因为人都是会死的。

part02法律解释产生了新情况 与大家理解不一致

凤凰网财经:很多观点说如果夫妻不离婚的话,这种赠与就是有名无实,是一种没有生效和完成的赠与。对此征税,不符合《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本义。

刘尚希:是,这种赠与实际上并不存在赠与的问题,只有离婚的情况下才发生这种情况。加名实际上把原来一个人的财产变成了共同财产,如果把家庭理解成一个股份制的话,那现在是股份公司了,你个人投入的这一块,你投入之后就涉及公司的共同财产了,那你就不能随便的投出你的财产,当然你的股票是可以转卖的,这是个比喻。

在以前你没有投入到这里面,现在婚姻法规定的就是他个人的,不能说你共同拥有的财产,所以这一点实际上这个问题使用新婚姻法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新的规定以后所产生的问题,实际上这不是税收的问题,实际上这反映出两个问题了,一个是法律解释产生了一种新的情况,这种情况大家理解不一致,第二个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实际上这表明了大家对婚姻已经丧失了信心,就随时可能离婚,离婚的话有可能担心啥也得不到,这种可能既有男的也有女的,这种情况都有。

在这种情况下就考虑加名,还有一种误解。即如果婚后购买的财产,无论是写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那加不加名无所谓。有的可能没有分清楚是婚前婚后的问题,如果说婚后购买的财产,无论是哪一方,或者单位分的房,以前的,现在是购的商品房,无论写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这个说法你加名是没有什么意义了。

part03《契税暂行条例》需要进一步细化 但很难与现实完全保持同步

凤凰网财经:像这种理解造成不一致,是不是《契税暂行条例》也要考虑修改?

刘尚希:可以进一步细化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样的所有权的变更发生时征税。其实,税务部门该规定,已经分好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所有权,加名不存在所有权变更,这种情况下不应该征契税,而婚前财产加名所有权发生了变更,可以征也可以不征。

凤凰网财经:《契税暂行条例》是不是需要根据这种情况再做细化?

刘尚希:税法的修订与整个契税条例的完善,它具有滞后性,不可能同步,现在这些问题也反映了契税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个问题已经摆在面前了。但是,也不能说指望这种税收制度,税法跟现实情况的变化完全保持同步,那是不大可能的。

凤凰网财经:据报道,最近财政部正在制定新的详细规定,您就此有什么建议和展望?

刘尚希:细化。契税对这种行为比以前要考虑更多种的情况,尤其考虑到新的法律变动。比如《婚姻法》变动后,现在要考虑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征税还是不征税,或者说在可以征也可以不征的情况下,要有一个在什么条例下选择征收,什么条例下选择不征收,这个都需要有一个详细规定。

part04税法要兼顾严格性与现实的多样性

凤凰网财经:北大法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之后,这种制定应该采取因人而宜的人性化征收方式,您怎么看?

刘尚希:人性化要符合税法的规定才行,因此税法要尽可能的考虑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有一定的选择的余地,这样才能既兼顾了税法的严格性,同时也照顾了情况的多样性,做到人性化。如果没有基本的框架,税收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就没了。因此,不能根据每个家庭的情况,由税收征管员去决定征还是不征,同时,在相关规定约束不到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也应当有程序性规定,不能由税务人员随意决定。

凤凰网财经:很多人认为现在税收已经这么重了,如果制定新规,应该尽量倾向于不征。

刘尚希:其实这个倾向于不征,就是说老百姓倾向于减税,其实对这个加成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征与不征都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有意义的是准备离婚的人有意义,就是打算过几天离婚了,对这些人是有意义,对大多数不准备离婚的人,那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提出这种建议的人,是那些准备离婚的人有意义了。

part05地方征税没有做错 但是害怕舆论压力

凤凰网财经:在这段时间,先是有些地方开始征,后来又有些地方说暂时不征等规定,刘剑文主任认为地方税务机关征这个税涉嫌越权。

刘尚希:这个是地方税,地方有这个权限,它作为一个地方税不存在越权问题。

凤凰网财经:刘剑文主任认为是否应该对“加名行为”征税应该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依法作出解释。

刘尚希:那是对地方权限的理解问题,地方权限如果说有模糊之处的话,那就是有不同的看法,这个地方的权限的边界在哪呢,这个可能他有他的理解了。

凤凰网财经:地方政府一会儿说征一会儿说不征,摇摆不定,很多评论质疑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刘尚希:地方政府面对社会舆论的时候有点拖泥带水,自己心里没底,刚开始要征,后来说要等,后来又说不征,这实际上反映出地方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比较无助。其实,地方政府应该给一个能站的住的理由,不征也有一个说法,不能说想起来社会舆论来了,大家批评的声音多了就说又不征了,批评的少了你说又征了。权力的行使不能说随着舆论在左右摇摆,尤其是法律执法,一旦法律制定后,舆论归舆论,执法归执法,不能说法律随着舆论左右摇摆。如果舆论反映的是合理的,也要等到修改法律以后再说,不能说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执法的行为就被舆论所左右,这样还有什么法制可言。

凤凰网财经:就是说地方政府开始并没有做错,只是舆论的压力太大了?

刘尚希:是,地方政府对舆论很害怕,所以拿不准。包括税法在内,法律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都有滞后性,这些不完善的法律和社会舆论招致批评,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怎么办?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时候舆论变了就跟着变?还是等到吸取这些社会舆论的合理建议,完善法律以后再去矫正执法行为?在依法治国方面,要有法必依,如果有法可不依,执法靠舆论来指导,那还叫法治吗?

房产加名征税的争论,谁都没有错。错的只是税法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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