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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指现新进展 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


来源:凤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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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财经讯 今日投资者维权光大证券乌龙指案再传最新进展,本案代理律师之一、凤凰网股民权益交流平台维权律师许峰对凤凰财经透露,2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光大证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并驳回管辖权异议。

许峰律师在发给本网的上海二中院出具的资料显示,光大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为:

1、原告基于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利用内幕信息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导致其遭受损失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当是确定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同时指定了38个法院,并且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管辖个案的规则。

2、如果从最方便原告起诉的角度,原告的住所地不在上海,不属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光大证券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法律依据不足。

对于光大证券为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许峰认为,目前尚不明确知道光大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真正目的,不排除光大证券是为了拖延时间以减少案件的影响和起诉人数,近年在投资者维权案件当中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的做法并不罕见。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在《民事裁定书》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出了三条驳回理由:

1、依据原告诉状,原告认为其在2013年8月16日13点至14点22分期间进行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联的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货合约交易,产生了投资损失,系由于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所涉违法违规行为所致,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讼属于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属于本院辖区,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影响重大,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对于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故本院受理和管辖本案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据了解,由许峰代理、首批8个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索赔案已于2013年年底获得法院受理,索赔标的共约110万元,同时由其代理的第二批案件也在本周再次提交法院立案。

许峰认为,后续投资者以内幕交易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很快获得受理。而其代理起诉的主体目前仍为在2013年8月16日13点至14点22分期间进行与被告内幕交易行为相关联的股票、EFT基金和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

相关专题:光大乌龙指维权大讨论

[责任编辑:wang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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