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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网

《意见》强调,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规定数额,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即无论上市公司是因为哪一项指标被暂停上市,在此之后,只要上述指标中一项指标不达标,即难逃退市命运。

深沪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细化退市条件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沪交易所分别对《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深交所昨日发布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上交所也发布了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将于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一是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二是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对有关“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安排。三是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在原规定“涉嫌重大违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的规定。四是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有望调整完善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松绑或有后招。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针对完善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有关政策,有关部门正在各大城市和机构之间展开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并评估该税种的价值,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未来有可能对其进行调整。

2011年之前,我国二手房交易免征营业税的期限为两年。但随着房地产市场过热现象明显,投机投资需求旺盛,2011年初,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规定,未满五年的二手房交易,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该政策也沿用至今。

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房屋评估总额的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业内人士分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政策对于遏制房地产市场非理性膨胀、抑制投机投资需求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如今房地产市场交易相对冷淡,业内人士建议,为刺激市场交易,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免征期限应调整至2年。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在有关智囊机构向监管层提交的调研报告中,便包含了上述建议。

30天后,哪些公司危情退市

目前五家已暂停上市公司和已被立案调查尚未领到“罚单”的上市公司,将是退市新规首当其冲的“体验者”

上周五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除健全主动退市机制外,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强制退市指标。业内人士认为,在严格监管的态势下,一旦触发退市强制标准,上市公司“侥幸过关”的空间进一步压缩。目前,五家已暂停上市公司和已被立案调查尚未领到“罚单”的上市公司,则将是30天后,即新规启动后,首当其冲的“体验者”。

从此次《意见》的表述看,在强制退市的财务指标、交易标准指标等方面,仍是对2012年前一轮改革的延续,不过,其强调重点在于“严格执行”。

从已有案例看,除之前“闽灿坤B”险些因触发交易指标遭遇强制退市,财务指标还是上市公司被动退市的主要原因。

《意见》强调,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或者追溯后的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触及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规定数额,或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即无论上市公司是因为哪一项指标被暂停上市,在此之后,只要上述指标中一项指标不达标,即难逃退市命运。

新三板未盈利互联网企业转板需特殊制度安排

“目前,江苏铁发把转板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我们时刻关注转板制度的具体安排。”近日,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铁发)董秘檀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企业关注的焦点是转板。作为首家登陆新三板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江苏铁发可以说是最接近转板条件的挂牌企业之一。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一说源于2013年12月份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今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形成公司进退有序、市场转板顺畅的良性循环机制。随后,5月19日,证监会主席肖钢就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出十一条要求,其中特别提到将“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

直至本月初,证监会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领域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再次提出“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创业板的良性发展。”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损益 上市公司 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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