稠州银行127万股权被消失 ,10人联名3次投诉,银行法院冷处理
事情远比想象中发展的要快。
继4月18号本报刊出《稠州银行股权调查》报道后,引起监管层、银行业、资本市场等各行业强烈关注。
对于本次事件稠州银行是何态度?以王焕荣、张向明为代表的社会自然人股东的命运如何?
理财周报记者再次深入义乌,进行跟踪采访。
10人联名投诉
当事人王焕荣称,稠州城市信用社(稠州银行的前身)在1986年筹备之初,由于无人认购股份,当时的董事长陈茂兴多次找到王焕荣,提出认购邀请。王焕荣对其因陈茂兴的“股份不可退、不换现金”的条件表示不满意,但碍于情面,最终还是拿出了1万元,成为稠州城市信用社大股东之一。当时,该信用社总股本90万元,其中政府出资30万元,民间个人股份60万元。
后经配股及公司名称变更,2006年12月,王收到稠州银行派发的股权证,股东证号为No.0000761,股东编号为194号,入股日期2005年9月16日,原始持有16.83万股。经2007年12月29日送股、配股后,王持有股份39.4万股。
“2008年底至今,没再见稠州银行配股、送股或分红,2010年9月,听说部分股东的股权已经被清除,我委托律师查询后得知,股东名单里已经没有我的名字。”王说。
“当时是1986年,我拿出1万元也是冒了很大风险的,就是冲着前董事长的交情才入股的。当时我占1/60,后来它发行8个亿,被稀释到不足0.05%,现在连名字也没有了。我没签字转让或退出,怎么无缘无故股权就没了?哪怕还有一元钱,我还是股东。”
股权被消失,3次诉讼不被受理
2010年12月3日,王焕荣将一纸行政起诉状先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了西湖区人民法院。
“在查询工商登记时,我们发现我们的股东身份被变更,我们几个股东没有一个人知道这事。”王焕荣、刘素娟等一致表示。
西湖区人民法院没开庭就驳回了王的起诉,“他们说,股权没发生变化,除非拿出证据来说明股权的转变。”王说。
王焕荣将其从浙江省企业档案管理中心调出的稠州银行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拿给记者看,附表上的自然人股东仅有40名,变更前原有502名。
张向明也向记者提供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为“工商复字[2010]102号”,尾页显示,“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未在2010年1月26日做出过核准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决定”。
2011年1月28日,王焕荣又以一张民事起诉状将稠州银行告上了义乌市人民法院。
3月14日开庭审理。王焕荣告诉记者,开庭时义乌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吴伟平曾当众说,稠州银行要在休庭后补交其股权转让的过程证明。
“稠州银行到现在也没提供,也拿不出来,我们都没在场签字,它有什么证据?”王焕荣说。
4月29日,王焕荣被通知去取民事裁定书。记者在王那里见到了编号为“(2011)金义商初字第488号”的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股权已经由相关部门做出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围。”落款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
“裁定书说,不服判决,在裁定书送达10日内递交上诉状。我赶在有效日期的最后一天,递交了上诉材料。”王诉说。
王焕荣带着义乌法院的裁定书及其他材料,再次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5月16日,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股权变更的依据不足为由,将其材料再次退回。
仅存的10个当事人:稠州银行无视我们的存在
“杭州不管、义乌也不管,说理的地方在哪里。”作为10名尚未解决股权问题的股东之一,王焕荣如是说。
另外的两位股东毛世才和刘素娟均称,分别接到过稠州银行的电话和受到稠州一位高层的拜访,谈起股权问题,结果还是不欢而散。
张向明则直接与稠州银行有过数次交锋。“去年他们曾找我协商,要以6元/股的价格认购我的39.3万股,我肯定不愿意,我一直没有弃股的打算,我早前还打电话去曾想以1.53元/股多认购一部分股权,遭到拒绝,后来登报公开声明以4.5元/股的价格认购一部分,最后还是遭到拒绝。我没有认购权,稠州银行却剥夺我的股权。”张质疑。
“稠州银行以前从来没找过我,后来双方也只是在法院见过,我一直坚持的理念,不是钱,是股权、是公义。股权转让的手续在哪里?”王焕荣义正言辞地说。
理财周报记者前去义乌市人民银行大楼提出采访要求,办公位置在11楼的人民银行行长室的行长,在得知理财周报记者来意时,邀请记者直接去找办公室的两个新闻发言人。根据该行长指引,记者来到9楼办公室,总务处的两位办公人员的回复是“两个主任都不在”。记者要求他们打电话咨询主任何时回来,该名男性办公人员一一打电话询问,得出的答复分别是“今天有事,回不来”和“在金华”。当理财周报记者表示希望获得两位新闻发言人的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时,这名男性办公人员说,“不方便向外人透露”。
临走时,记者发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市银监局义乌代表处、人民银行同处一个办公大楼。
理财周报记者又试图跟稠州银行做出沟通,得到该行负责接洽媒体的周姓员工的回复是,“无可奉告。”
截至发稿前,稠州银行方面尚未有其它任何回应。
律师看法:两个法院判决不一致
以王焕荣案件为例,理财周报记者前去浙江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咨询。
该律师说,本来王焕荣向西湖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因为根据了解的材料,发现浙江省工商局进行过变更,王焕荣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使了正当权利。但西湖区法院对行政诉讼退回材料,不说受理也不说不受理。
这种情况下,王焕荣及其律师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确认王焕荣为股东资格,但义乌法院称,股东已经做出变更,不属于民事案子,应属于行政范围故裁定驳回。
事实上,稠州银行股东确实变更过。银行承认,工商局也有明确批示。而且,义乌法院的裁定一定意义上,也证明了股权确实发生变更。但是,西湖法院坚持没变更,造成了两个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到底按照哪个法院的说法?
该律师表示,西湖区法院对于退回给王焕荣的材料并没有说清原因,个人认为西湖区法院不按法律办事,要么裁定不予设立,每次都退回材料的行为不成立。
对于王焕荣案例,牵涉到底是不是股东要通过法律说话的问题。原告王焕荣有证据证明自己有股东资格,被告稠州银行也没提供证据说明原告的身份如何换掉,在双方证据没明确出示之前,他们也不好下结论说肯定有还是无,只能等待法院审理后的判决。
理财周报记者带着王焕荣等提供的材料,向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负责接待的律师专打金融业的官司。该律师认为,对于稠州银行单方面做出的股权作废声明,构不成法律效力。股东权利是一个权利,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尽管《公司法》赋予股东诸多权利,但是对于股东诉权的制度供给显然不足,这使得《公司法》的可诉性很差。实践中法官常常依据一般民事案件的裁判理念处理涉及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的案件,其司法效果常难以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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