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万国公司向负责执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函》,为思登达公司所欠债务提供执行担保。在武汉中院的主持下,银行、思登达公司和万国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银行同意思登达公司将武汉中院查封的这250亩土地以6万元/亩作价入股万国公司,万国公司则以该宗土地为思登达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并同意在土地过户其名下时由武汉中院查封。
白俊伟说:“当时协议签订者的确不是艾群策,而是万国公司的另一位董事桑继谋。如果艾群策不知道担保一事,那他肯定也不知道这宗被查封的土地已过户至万国公司。”他说,因为没有担保,万国公司就不可能拥有这宗被法院查封的土地。
据介绍,2010年7月,艾群策向汉口银行提出对万国公司名下土地为思登达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及被查封情况的异议,要求汉口银行解除担保,退还这宗土地。
“艾群策的确曾提出过代为偿还527万元债务,但每次都是口头说说而已,根本没有实际行动。”汉口银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李伟明说,实际上,这宗土地因界址不清晰,对外拍卖尚存障碍,如果万国公司真心还款,银行没有理由拒绝。
“思登达公司申请将5000多万元债务以1000万元打包方式偿还,只是其单方意愿,汉口银行至今不予认可,根本没有实施。”李伟明说。
相关部门:此债务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追加万国公司为汉口银行债务被执行人的裁定,是合法有效的。”武汉中院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万国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函》,法庭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介绍,在执行过程中,万国公司2004年10月和11月先后两次向法庭提交了《担保函》,提出以250亩土地为武汉市典当中心、思登达公司欠汉口银行债务提供执行担保。
艾群策认为,《担保函》没有他本人的签字,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担保法》和《股份公司章程》。
但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龚顺荣律师说,万国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于2004年,而有关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是2005年出台,2006年1月才开始实施的。
《担保函》虽没有艾群策个人的签字或签章,但加盖了万国公司公章。汉口银行法律顾问胡燕早律师说,艾群策认为《担保函》的公章系伪造,他完全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过法律途径查明真伪。
湖北省银监局城市专业银行监管处处长万晓春介绍说,去年7月,在接到艾群策的相关举报后,银监局专门组织了调查,并给予了其书面回复。他们认为这一问题“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按《信访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艾群策应向受案法院提出控告。
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万国公司与思登达公司也并非人们想象的“毫无关联”,万国公司曾是思登达公司控股子公司,2004年万国宝通(青岛)投资事务中心“出资”购买其股权后,思登达公司占股由70%下降到了10%。但知情人士介绍,双方股权之争历史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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