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收超限费须获卡主授权

2010年08月12日 00:52北京娱乐信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信报讯 银监会昨天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普通持卡人最为关心的信用卡收费“陷阱”方面,《征求意见稿》重点对超限费做出了详细规定。发卡银行如果要收取超限费,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的授权。银行必须在持卡人授权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和书面方式就超限费进行授权或撤销授权的操作。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目前,招商银行等部分银行不允许持卡人刷卡超限。广发、兴业和深发展等部分银行默认持卡人可以超限刷卡,即:在信用卡授信额度已经刷光的情况下,仍然允许持卡人继续刷卡消费,但在出账单时会收取超限费。超限费的费率通常为超限金额的5%,最低收费标准略有不同。例如,广发和深发展最低收取10元,兴业最低收取20元。深受持卡人诟病的是,在刷卡超限即“刷爆”时,这些银行不会给出提示。

在激活信用卡方面,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

在催收管理方面,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当催收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此外,手里持有多张信用卡的“多卡族”如果再申办新卡,将受到银行的从严审核。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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