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拟设7项禁令

2010年08月12日 07:37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闻附件·信用卡7项禁令

本报讯(记者高晨)昨天,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信用卡的营销、收费、催收管理等7方面下达禁令(见附件),其中包括不得暴力催收,禁止向未成年人发卡等。

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尹龙介绍,《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

1.《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6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2.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3.在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办法》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消费者的保护。

4.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5.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6.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核,并不定期回访和巡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纠正特约商户违规行为。

7.商业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使用客户信息必须事先获得客户授权;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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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晨   编辑: geng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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