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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为基金业松绑 打开行业发展新空间(2)

2012年12月31日 07:58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杜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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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募集基金首次纳入监管 发展面临新契机

证券时报记者 吴昊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专门设立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并实行备案制,明确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定地位,这是国内发展近十年的私募基金行业首次得到法律承认。

多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私募人士表示:“未来私募纳入监管后对私募产品创新、成本支出、公司品牌方面都会起到有益作用,有利于保护私募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走上规范化道路

私募纳入监管一方面规范了私募行业发展秩序,另一方面打破制度藩篱,有利于促进私募行业发展。

在私募基金的营销推广方面,目前私募在通过银行等渠道发行产品时往往会进行推介和宣传,而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因此此条法规成为私募界关注焦点之一。对此,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表示:“界定关键在于推介对象是不是不特定对象,如果推介信息出现在报纸或互联网等公共媒介上,往往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这样会涉嫌违法,如果是私募自有客户这样的特定对象,可以以讲座或报告会等形式进行推介。”

在私募基金产品发行方面,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目前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阳光私募产品,除了100万到300万之间认购额有50人人数限制外,300万以上认购额人数并不受限。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合格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会导致未来私募产品门槛的提高以及产品发行数量的增加。日前,原华夏明星基金经理王亚伟转投私募后发行的首只私募产品起点是1000万,限额为20亿,恰好满足新基金法中不超过200人的规定。

在私募基金业务拓展方面,新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达到一定条件可以从事公募业务。这为私募机构发行公募产品在法律层面留下空间,也顺应了行业发展趋势,目前随着基金专户的发展和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国内公募呈现“私募化”趋势,而一些大型私募效仿公募机制,在管理基金规模上也超过一些中小公募,呈现出私募“公募化”。公募与私募在法规框架下的有序竞争和合作,有利于基金行业真正向财富管理行业转型。

此外,新基金法还规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等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等条款。

据悉,目前监管层正在依法进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到股东资格认定,从私募公司成立以后备案流程到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等一系列具体细则进行研究。

私募基金发展面临新机遇

此前由于私募基金并无法律地位,因此并不能直接接受客户委托,需借助信托公司发行产品以实现阳光化。而纳入监管后,未来私募发行产品将不必“寄人篱下”。根据新基金法相关规定,私募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制定并签订合同,投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或其它证券及衍生品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纳入监管后私募行业发展形式有了新选择,未来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或也可发行公募产品,因此私募纳入监管也是一个“松绑”过程。

据悉,2009年7月信托计划开户被叫停后,信托公司存量证券账号成为稀缺资源,一度导致信托公司坐地起价,增加私募运行成本。虽然目前证券账号已经放开,随着私募发行平台多元化,阳光私募发行费也有所降低,但通过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等平台发行产品仍需按资金量大小收取0.5%至1%的管理费。此外,私募通过上述平台发行产品须通过所在平台交易系统下单,有时会发生下单延迟现象。而与一些风控较严的机构合作时,私募须通过传真、短信、邮件等间接方式下单,大大影响交易速度,阻碍一些高频交易投资策略产品阳光化道路。

上海某私募市场总监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在不同信托平台发行产品,各信托公司产品的开放日不同, 客户资金在产品之间转换需付出一定时间成本,若未来私募可以自行发产品,客户可以直接在公司系统上完成转换,避免资金转换时出现的资金损失和额外费用。”

对此,从容投资总经理郑莹表示:“未来私募发展脱离信托等平台后产品设计的自主化得到保证,会加速私募行业的创新和市场化发展,国内私募机构将成为真正的对冲基金。”

除了私募公司在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近些年私募行业还发生了例如上海紫石投资董事长张超涉内幕交易逃匿事件,北京天合财信资产王富民虚造净值事件等个案,影响私募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凸显私募纳入监管的急迫性。

融智评级研究中心负责人陈琴表示:“过去私募基金在设立、募集和投资上都存在一定不规范行为,例如资金投向不透明,夸大宣传基金收益,产品(甚至私募)之间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新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采取登记制度和基金产品采取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监控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重阳投资有关负责人认为,今后“阳光私募”将依据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国际通行实践、更注重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标准来运行,将有利于强化对该类主体的约束,提高行业诚信和专业水平。

同时,也有一些私募投研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监管层加强对私募交易行为监管的同时,进一步放松对投资范围的限制,例如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期权等品种的投资。

[责任编辑:libing] 标签:基金法 基金业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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