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难界定 监管软肋放大私募产品风险敞口

2010年11月26日 09:39理财一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理财一周报 记者/倪鹏翔

虽然第一只产品仅成立于2004年,但国内阳光私募的发展速度已经让人叹为观止,尤其是在2007年大牛市的推动下,阳光私募基金步入快速扩张的上升通道。

根据好买基金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30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基金已达537只,其中2007年之前成立的基金仅有11只,而2007年、2008年、2009年新发基金的数量分别为80只、94只、172只,而今年前9个月成立的私募基金已有180只,超过去年全年成立总数。

在压力下前行,“野蛮生长”、至今没有“名分”的阳光私募基金困惑颇多。除了法律地位不明确、公信力和渠道方面处于劣势等客观条件不占优外,私募基金也面临着自身信息披露和投研的规范化缺失。

查阅相关法规,记者发现目前的私募基金主要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范,在证券监管体系抑或是政府的产业发展指引中,都鲜有涉及私募基金公司的内容,私募基金的发展总体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

难以界定的身份

这个群体始终无法得到一个“合法身份”,这使得私募基金无论在发展前景,还是接受监管方面,都掣肘层层。

阳光私募中已出现两起案件。一是陕西鑫鹏去年出现巨亏,被投资者告上法庭,与陕西鑫鹏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发行商华润深国投。二是国贸盛乾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坊间流传其涉及“老鼠仓”。从这两个产品的净值看,都基本上已无积极管理迹象。而上述两起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当中,真相有待公布。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从业者表示,这两起案件对阳光私募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操守、对“四方监管”模式中各参与方履约的诚意及自觉性提出质疑,给整个阳光私募行业带来了消极影响。不过,大家都期盼最终能够给出一个判决结果。只要有判决,就代表着一种进步。因为阳光私募属于银监会和证监会等多重监管,在相关法律方面存在模糊地带。如果两起案件最终给出清晰的判罚,对私募界来说,无疑具有标杆意义。

但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老鼠仓”、内幕交易和巨亏引发的官司都不是问题。只要适用《证券法》,就都可以解决。发展私募基金,最重要的还是在发行制度的建设上,让“阳光化”道路更加通畅和市场化。

严防公私募基金“合谋”

随着私募越来越壮大,并且从2007年开始的大批公募基金经理投奔私募,使公私合谋的温床已经越来越成熟,如何严防“合谋”种子破土发芽,其实是在考验监管智慧。

就在私募越做越像公募,公私界线模糊已成为现实的时候,笔者又听到多个关于私募主动靠近公募的消息,这些消息虽然暂时还难以证明真伪,但如若属实,后果远比“界线模糊”严重。

几则消息都和私募与公募合谋推高股价有关。一则是来自朋友的亲身经历,有私募托朋友牵线公募,合谋某只股票,据说投资报告都已撰写成型。另一则来自某基金公司的业内人士,该人士透露,有私募开价700万元要该公司的公募基金接盘某股票。后来他听说,该私募以更低的价格找到了接盘的基金公司。这样的消息到底几分真实几分演绎实在不是笔者有能力去查证的,但随着越来越多公募人士投奔私募,公募私募越来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上述传言实在颇给人想象空间。

其实,公私募合谋的可能性一直都存在,而且操作简单、不易查证:私募看中某股票——找券商调研写报告——向公募推荐以求拉抬——谈判成交。但在过去私募极为弱小、只是市场极小一部分的时候,即使此种可能性变为现实,也只是个别现象,可谓“无伤大雅”。

随着私募越来越壮大,这种路径“兑现”的杀伤力开始变大,更为令人忧虑的是,从2007年开始的大批公募基金经理投奔私募,使原本还颇为泾渭分明的“公”、“私”两条线正在“并线”,这会公私合谋的另一个前提条件逐渐具备——合谋各方具备信任基础,对各自所拥有的能力和资源也有基本了解。

据参与基金法修订讨论的专业人士透露,基金法修改小组将分门别类对公募、私募基金的现状、问题进行调研,其中会涉及基金公司“老鼠仓”问题等。这正是众多公募基金经理和私募人士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公募基金经理压力大,受业绩排名所累,而私募生存在监管缺失的空间,基本不会遇到上述问题。”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说。

粗略统计,自2006年以来,至少有近20位明星基金经理或业内大佬相继离开了公募基金,其中多为基金公司投资总监。

私募则被看作是一块“没有监管的自由之地”。在私募基金业根本没有“老鼠仓”一说,即使是内幕交易也无人过问,在制度缺失面前,仅就违规可能性来看,私募基金的冲动和空间会更大一些。

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中国对“老鼠仓”多数采取行政处罚——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罚款”,或者刑事处罚——此次3名基金经理可能成为首例。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

在“制度万能”观念盛行的当下,解决基金“老鼠仓”问题似乎也只能靠制度了,但基金“老鼠仓”根本就不可能事先预防,最多是发现后追罚,而被发现的概率却是极低的,防范“老鼠仓”,更多只能依靠建立在信托诚信原则之上的自律。凯恩斯的告诫似乎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那些承担信托责任的人……要承担比市场道德更为严格的准则……它是一种不可动摇、源源不断的传统……不仅仅是诚实,更是荣誉。”

监管软肋放大私募产品风险敞口

对于开展证券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有着自己的算盘。西部某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坦言,虽然证券信托业务利润小,但风险相对小,有利于做大规模,提高公司的影响力。该人士举例,一个贷款项目做起来要投资几个亿,赚个一两百万很轻松,但一旦投资失败可能就全没了。而在证券信托发行上赚上一百万虽然很难,但证券信托至少有止损制度,按照合同的约定,到了止损线信托公司就可以强行平仓。

在片面追求规模的发展模式中,监管的缺失也逐渐暴露。2009年6月,监管层立案调查湖北国贸盛乾,这是国内首只被立案调查的阳光私募。虽然调查的主因尚未揭晓,但围绕着湖北国贸盛乾掌舵手周卫军的资质问题,已引发业内的大讨论。

资料显示,周卫军此前曾参与导演了震惊资本市场的昌九生物股价操纵案,并因此受审。而在短暂沉寂后,周卫军仍能借阳光私募重出江湖,这不能不令人反思阳光私募的门槛是否过低。

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计划后期的监管比较粗放。某信托公司人士称,目前该公司对旗下证券信托监管的方向主要是根据信托合同,其依据有二:其一是看有没有建立严格止损程序;其二就是看投资比例有没有遵守合同规定的限制。至于其他问题,“公司与信托投资顾问之间会有口头上的君子协定。”

而即使是合同的约定也不是不可突破的。以投资比例为例,投资顾问就完全可以对信托收益人进行诱导,通过所谓的表决方式突破限制,放大风险敞口,而信托公司所做的只是作壁上观,往往没有考虑对信托受益人相关风险接受能力的评估。

据中部某信托公司的公告,在2009年3月底,该信托公司旗下的某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以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方式,将原投资比例限制“购买一只股票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信托计划的20%”修改为“购买一只股票的资金比例按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净值的40%”,风险敞口放大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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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鹏翔   编辑: xin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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