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案:涂强买卖23股 韩刚或面临5年牢狱

2010年09月07日 10:01经济观察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实习记者 智梦寻 9月6日下午,证监会通报,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13.47万元,罚款50万元,并3年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则因为获利较大,情节严重,成为首例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是继唐建案、王黎敏案、张野案后,证监会查处的第二批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件。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由于损害众多基民的利益而尤为恶劣。此次证监会超越于此前“唐建老鼠仓案”的处罚力度,是常态严厉监管的信号。而证监会的文件更详细披露了涂强、刘海参与股票情况,其中涂强买卖股票数高达23支。

涂强买卖23股

涂强,1969年12月生人,时任景顺长城基金(以下简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优选股票基金、动力平衡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益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9月18日起,涂强起至2009年8月20日案发。3年间,涂强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强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买入相关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支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

2006年11月16日是罪恶故事的开始,当日涂强卖出4,280股赣粤高速,而11月7日、17日,动力平衡基金共卖出200万股。同年12月1日,涂强买入3,300股泰豪科技,同日动力平衡基金买入69.22万股。景顺长城投资部晨会纪要成为完成其老鼠仓行为的一个重要证据,因为其因此获得大量关于基金的操盘计划。

过先于或与涂强管理的基金及其他有关基金同步买卖相同股票的手段,之后的两年多,涂强顺利参与了济南钢铁、广州友谊、浦发银行、海油工程、兴业银行、武钢股份、中联重科、金地集团、神火股份、贵州茅台、置信电气、华发股份、天音控股、中兴通讯、中信证券、宝钢股份、国药股份、云南铜业、哈空调、合肥百货、泸州老窖等股票。

证监会调查发现,涂强提供了赵某、王某账户的部分交易资金,是该两个账户股票交易获利的受益人。

而景顺长城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公司会议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基金和赵某、王某账户股票交易记录,赵某、王某账户股票交易下单电脑MAC记录以及下单交易IP地址等证据在案证明,均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罚涂强200万

据悉,涂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对因个人的行为给所在公司及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悔过,愿意接受处罚。但提出自己并没有主观故意去侵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事先告知书列举的部分交易在交易股票类型和时间上不符合“老鼠仓”行为特征。并请求对其减轻处理。

证监会就此复核,在涂强任基金经理的近3年时间里,其所控制的账户持续不断地出现与基金投资高度关联的交易行为,表现为提前或同步买或卖相同股票。这一长期连续发生的客观事实表明,涉案个人账户的抢先交易行为不是偶发的、巧合的,而是有意识的、习惯性的。

同时,根据景顺长城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公司2008年7月之前实行基金经理在晨会上报告当日操作建议的日例会制度,并留有晨会纪要,后改为基金经理通过投研系统提交操作计划,2009年5月后改为由基金经理经审批后直接下单。晨会纪要、投研系统投资操作计划向基金经理开放查询。涂强通过参加晨会或登录投研系统,可以知悉景顺长城旗下有关基金投资建议。

证监会认为,利用职务便利抢先交易,使涉案个人账户同有关基金相比在交易价格、交易时机上占优,并意图利用基金的投资行为替涉案个人账户谋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损害基金财产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因此,无论抢先交易是否会对相关股票价格最终产生影响,无论产生的影响大小,也无论当事人是否最终获利,这种行为本身都违背了基金经理的诚信义务,具有违法性,且性质恶劣。因此,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37.95万元,罚款2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同时被通报处罚的还有,长城基金旗下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刘海。刘海1978年7月出生,2008年8月27日任债券基金经理起,刘海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妻子黄某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蔡屋围金华街营业部开立的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其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并卖出相关个股,涉及鞍钢股份、海通证券、东百集团等3支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683.57元。

最值得关注的是对韩刚的处罚,是首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韩刚案的核心问题即是普遍理解的“老鼠仓”行为。

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情节严重。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通过,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列入其中。因此,韩刚将成为内地第一个因“老鼠仓”而被追究刑责的基金经理。

《刑法》第七修正案18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案:涂强买卖23股 韩刚或面临5年牢狱 调查

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调查

1.您认为老鼠仓事件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
  是,完全属于个人职业操守问题
  不是,暴露相关公司机制不完善
  不确定
2.您认为涉案其中的基金公司应该(多选):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向投资者郑重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健全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
  接受整改和处罚
  其他
3.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谁应对此负责(多选):
  自认倒霉
  涉案人员
  基金公司
  监管机构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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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打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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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利明   编辑: zhang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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