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尘埃落定。近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但也有投资者质疑,“老鼠仓”量刑过轻,处罚力度不强,不能起到根本的震慑作用。
文/表 记者吴倩
警示意义
惩治“老鼠仓”不再只是罚款了事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稽查。
2010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涂强、刘海作出了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鉴于韩刚案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时隔近两年,韩刚的刑罚终于审定,在业内引起震动,甚至有市场人士将韩刚获刑作为昨日大盘暴跌的诱因之一。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
据了解,虽然韩刚并非第一个因内幕交易遭到处罚的基金经理,但却是基金业因“老鼠仓”获刑的第一人。在韩刚之前,“老鼠仓”事件均以基金经理被市场禁入、处以罚款而告终。
“韩刚不会是最后一个,以后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都要移送司法机关。”一律师指出。
基民质疑
刑期和罚金接近下限 力度太轻
基金经理“老鼠仓”首度量刑,但不少投资者质疑,对于能够轻易牟取暴利的“老鼠仓”,一年刑期、31万元罚金这样的刑罚是否太轻?
“这简直是在鼓励金融犯罪!犯法的成本确实很低啊!”“大户的手续费都比31万多,这么点罚金对年薪动辄数百万的基金经理来说是否能起到惩戒的作用啊?”投资者中如是的评价处处可闻。
“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据此观察,韩刚此次的刑期和罚金仅接近刑罚的下限。据了解,韩刚的老鼠仓行为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又发生了14次,获利较大,涉及27万元,31万罚金仅为27万违法所得的约1.15倍。
有专家建议,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刑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处罚力度不强,不能起到根本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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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大内幕交易案
基金经理或判20年
据悉,内幕交易在成熟市场往往面临比较严重的刑事责任。
公开报道显示,近期美国最大内幕交易案定罪,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基金经理拉杰·拉贾拉特纳姆被判全部14项内幕交易罪名成立。根据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他可能面临20年刑期。
维权难题
基民索赔有法可依却难以实施
刑罚力度不强,不少投资者开始考虑索赔损失。一权威网站昨日调查显示,22.0%的投资者认为“老鼠仓”基金公司应该赔偿投资者损失。
“‘老鼠仓’实际上是基金经理利用已掌握的内幕信息和基民的资金,为自己谋利,构成了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基民可以提起索赔。”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说。
但是,基民索赔却难实施。“由于基金经理的非法所得不是很多,分摊到每个基民头上的钱也少得可怜。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索赔的意义,因为相对于索赔金额来说,起诉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太大。”薛洪增表示。
另外,目前国家并没有对内幕交易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基民的损失也很难界定,赔偿金额也就难以判定。而事实上,迄今没有一起“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索赔成功的案例。2009年2月3日,由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引发的“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上诉的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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