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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8月工资9月发放 个税免征额按3500元执行

2011年08月09日 08:2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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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须按照3500元的个税新标准来扣除费用。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这一问题。

以发工资时间为准

公告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方面,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纳税人今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计算个税时是按照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将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而“实际取得”是指职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

个体户分两段计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有关规定,应先计算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

具体来说,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相关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算账

月入4000少缴160

例如单位在今年9月15日向员工发放当年8月份的工资,收入为4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在扣缴其应纳个税时,即适用新的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税,则该员工应纳个税额=(4000元-3500元)×3%=15元。若按照原来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该员工应缴纳的个税则为175元。(记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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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应纳税额 工资 税法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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