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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新算法的意义

2011年08月14日 11:33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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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在个税法修订后不会“分段计税”,但计税方法也将调整。昨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8月13日《广州日报》)

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确存在年终奖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多发奖金多缴税反而收入少的情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累进税率特点所致,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在调节收入差距、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分级累进,所以出现分界点附近税款增加额大于课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即所谓的“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

另一个原因就是计算依据的不合理确定。比如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确定适用税率时平均到月,但是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年奖金数额,比如报道中所举的例子:王女士年终奖为19000元,那么旧的计税方法先以19000除以12等到1583元,找出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10%、105,然后以19000为计算依据,乘以10%减去105得到1795元的应纳税额。

应该说,既然是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就是工作一年所得的奖金,按照收入配比原则,应该分摊到全年计税。因此,原先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税,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等税法相关原则。这次税务总局纠正之前的不合理做法,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全年12个月分摊,并确定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和速算扣除数,对于进一步促进税收合理合法,公平调节和制度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这种纠错和税制完善,不能光在全年一次性奖金上面做文章。其实,像季度奖、半年奖、年底双薪等具有工资福利性质的奖金方面也应该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不然就又会形成新的不公平,而且不利于调节经济税收活动。

比如只对全年一次性奖采取新的计税方法,而对季度奖、半年奖实施旧的计税方法(之前季度奖、半年奖也实施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样的计税方法),那么就会引导企业将本应该及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发到职工手中的奖金拖到年底一次性方法,这样虽然看上去是为了职工,实质上损害了职工的实在利益,因为有的职工现金可支配能力很差,不同时间取得现金都对职工的实际生活有很大影响。例如一个职工供给孩子上学,用现金的时间是每学期开学之初(7、8月份),但是工作单位如果将本应该这时候发放的半年奖因为计税方法的不同引导到年底发放,那么就会对这名职工支配现金能力带来困难。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确定新的计税方法时,应该对半年奖、季度奖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促进税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调控经济活动和税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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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yw] 标签:年终奖 一次性奖金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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