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2010年08月05日 21:32中国证券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广网北京8月5日消息(记者季苏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19分报道,保监会刚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开始施行。办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投资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多项内容作出限制规定。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柴华。

主持人:刚刚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都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呢?

记者:保监会刚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今年(2010年)2月通过的,自2010年8月31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各类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特别是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等征求意见事就争议比较大的条款都列在其中,共计7种用途禁止投资运用。

同时,要求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而不动产和相关金融产品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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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苏平   编辑: zhang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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