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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贸然淘汰“超标”电动车

2011年05月30日 02:51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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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中波(媒体从业者)

近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大量车企及行业协会表示压力巨大。(详见今日本报A03版)

如今,电动自行车新标“未娩”,四部委便不由分说地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此举有三个方面欠妥。一则,1999年颁布电动车“限速20公里、总重量不超40公斤”的规定,是在年产量只有5万多辆、技术也不成熟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而今,无论从速度上还是重量上,旧标准都已不能满足需求——不着眼修订新标,而在老得掉牙的旧标下,出台淘汰“超标”新规,是在一个错误之上又犯了一个错误。

二则,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低估民生痛感之嫌。电动自行车遍布全国各地大街小巷,惠及1.2亿的消费人群,而其中,据说90%的车都属于“超标”之列。在此背后,还牵涉到2000余家整车生产企业的发展。至于说电动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数逐渐递增等理由,可全国汽车的万车死亡率为3.6,而电动车仅为3,要较真起来,这些理由多不堪一击。

三则,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绕过了民意。此举更像是决策者欠周密考虑、详细论证,一拍脑袋就决定了的事情。但历史经验早就证明,假如出台的政策不事先拿出来说道说道,本身就“先天不足”,那其“后天失调”几乎是必然的。想想“电摩新规”的舆论反弹,再想想湖南郴州“限摩规电”后的千人“散步”,都足以说明问题。

去年3月,对于正在修订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国家有关部门曾提出四点原则,即新国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要为行业发展留有空间;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要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眼下看来,要不要淘汰“超标”电动车,也得按照这四项原则来办事,既不能让草根产业陡陷窘境、无力翻身,也不能罔顾产业优势、群众需求,更不能在政策安排的闺房里,对喧嚣的民意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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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电动 自行车 电动车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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