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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整治要避免削足适履

2011年06月07日 05:37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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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四部门最近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从生产、销售、道路安全等六个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记者认为,在当前北京等大中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不容乐观、全国道路交通伤亡人数仍然保持在较高位的背景下,涉及电动自行车标准制定、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主管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加强全流程监管,可以理解。

但应当注意到,四部门出台的通知也引发了媒体和网民的一些忧虑:通知中提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的40公斤和20公里每小时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不是需要重新修订;“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信、工商、质检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这条,在落实时会不会走样,电动自行车车主的合法财产权能不能得到保护;“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什么,等等。

在记者看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是否需要修订,关系到电动自行车行业、电动自行车消费群体等多方利益,需要广开言路,吸纳民意。

一方面,要看到电动自行车行业近些年对标准的“实际突破”和销售环节的非法改装等是一种不合规的行为;另外一方面,也要看到现代城市半径的不断延展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使十几年前制定的20公里每小时的标准上限显得不合时宜。如果不正视科学、合理修订国标的民生呼吁和行业呼声,一刀切地淘汰所有超标车就成了削足适履。

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什么,两年多前那场围绕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大讨论有一种误读,以为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意味着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甚至理解为超标车要上机动车道。其实有关部门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在刹车系统等方面有两套截然不同的标准,并不能仅仅因为速度的重叠混为一谈。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由此可见,从法律界定的角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等同于电动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也是不妥的。

记者认为,结合中国的国情,当前各地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和路面管理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创新。由于近些年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占比较高的特性,需要严格其牌照管理,方便事故中调查取证,并摸索出对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取证和处罚手段。不仅增大生产、销售环节超标的违法成本,对使用环节的严重超速也要严打。

实际上,上亿人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现状意味着城市管理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用更全面的视角审视电动自行车的作用,打造出更完美的个体机动解决方案,加强管理的政策方向是要疏而不是堵。

此外,还应当把这次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淘汰当成产业升级的契机,促使更多行业领头羊采用锂电池替代高污染的铅酸电池。对铅酸电动自行车的淘汰还要会同环保部门监管,避免淘汰引发废旧电池污染。

专家预计,2012年中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将达到2亿辆。记者认为,如果电动自行车产业能良性发展,电动自行车将成为人口大国节能减排发展个体机动性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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