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09年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暂缓执行后,近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按现有法规及GB17761标准制定整改规范,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5月28日中国新闻网)。
电动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在巨大的社会争议中,不太健康地发展着。说其不太健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跟着“即成事实”走,始终没有一个富有前瞻性,促进产业发展与追求监管效果协调发展的思路。电动助力车的出现,完全是因为巨大的市场需求。但是在社会管理层面,电动助力车刚刚出现时并不被管理者所认可,从不给上牌的“软禁”,到禁摩令之类的“硬禁”,直到后来多数城市有条件地上牌,开放上牌之后又发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目前又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整改。二是在生产环节和使用环境之间,始终“各管一段”,没有拿出系统化的解决之道。既然“大量‘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什么只想到从生产环节提升标准,不想想是否该把电动车作为交通参与者的一个大类,从路权保障的角度,研究一下“电动车专用道”的可行性呢?
如何既让电动车产业发展壮大,又使电动车方便百姓出行,还为缓解交通拥堵发挥作用,首当其冲要在思路上走出上述两大恶性循环,在前瞻性、系统化上寻求突破。在操作上,笔者认为不妨将“分类管理”作为切入点。具体思路是:考虑到用户的不同需求,可将当下电动车按照“准自行车”和“准摩托车”两个大类进行管理——目前的电动助力车,应该趋向于两极:一类是只能在非机动车路上行驶、多向自行车靠近的超轻型;一类是可以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更多向摩托车靠近的超重型,限制那些混行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的“不轻不重”车型。超轻型,技术标准上应该以车重、限速、不能随意拆换改变速度的设备为主;超重型,应该以制动性、抗冲击性等安全指标为主,并考虑让其享受机动车路权。(北京 马龙生 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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