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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效用也折扣?

2011年05月26日 01:0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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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效用也折扣?

曹金玲

商业预付卡管理三大制度:

●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呼声颇高的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正式出台。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央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主体、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等进行了规定,以防范利用预付卡进行洗钱、套现、偷逃税款及行贿受贿等行为。

不过,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昨天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也表示,《通知》中对发卡人提出了诸多要求和限制,但购卡人和用卡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所以没有看到对用卡人提出何种要求,这种控制了上端、疏松了下端的做法,难免顾此失彼,有效性可能会大打折扣。

“实名制”不能承受之重?

具体到“实名制”,《通知》规定,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通知》同时明确了非现金购卡制度,即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通知》还要求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即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不记名预付卡无法与个人行为有效挂钩,管理上就存在风险和漏洞。”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出台的《通知》会对规范预付卡领域起到一定作用,但估计不会太大。”

据了解,目前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灰色地带”主要在税收、行贿和洗钱等方面。特别是其“不记名不挂失”的特性让很多个人和企业青睐使用这类卡片“打点”各类关系,为“灰色操作”提供更多便捷;而“不记名”加上一定成本的“取现”功能,则可能让一些不法分子将此作为洗钱途径之一。

“‘实名制登记’实际上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了解你的客户’的做法的外向延伸,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但并非全部。”严立新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实名制登记的额度限制“将非常容易导致‘化整为零’方法的大量采用。当然,如果非现金购卡制度的规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将起到很好的遏制效果”。

严立新同时认为,由于《通知》规范没有涉及到用卡人,效用可能会大打折扣。

三大关注点:

监管主体、发票与资金用途

“在我看来,实名制登记并非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现在很多发卡人对大额购卡方本来就有所登记。”一位预付卡业内相关人士则对本报记者表示,“而需要关注的方面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发卡人的监管主体,即非金融机构发行多用途预付卡需要由央行批准,而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则由商务部门管理,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二是明确了预付卡发票管理;三则是在资金用途上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在资金用途方面,《通知》则明确,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此外,《通知》还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

奚君羊则指出,《通知》只能对那些本身相对规范的购卡人起到“一定约束作用”,但对原本就不规范购卡用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新规“很难根本上解决问题”。

“比如实名制登记的身份证真实性核实、1万元以下无需实名制登记带来的‘空子’、发卡人开具发票如何审核虚假等,都会给政策执行带来限制。不排除一些企业和个人会利用更多特殊手段来规避新规。”奚君羊如是说。

业内人士:亟待配套查处措施

“此次《通知》更倾向于原则性规范文件,会对洗钱、贿赂等行为造成一定约束,但短期内作用力不会太大,关键看未来执行力度。”上述预付卡业内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说道,“预计未来应该会有更为详尽的配套措施出台,最重要的则是对违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予以明确。”

奚君羊也表示,规范性文件本身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配以严格、明确的查处措施,否则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而未来商业预付卡的规范程度也将取决于投入查处的资源有多少”。

严立新则指出,必须用系统的思维和系统的方法建立监管网络,将需要监管的要素统统纳入“链条”,才能较好地达到预期目标,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终将使规则成为“墙上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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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tao] 标签:预付卡 发卡 记名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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