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茶油隐瞒质量问题超半年 官员称公布结果乌纱帽不保(3)

2010年09月09日 07:18时代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对话湖南省质监局局长蒋新祺:“我公布了,我违法,乌纱帽不保”

9月2日上午,记者前往湖南省质监局采访。湖南省质监局面对媒体,如临大敌。

经过多次联系,9月7日湖南省质监局局长蒋新祺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在场还有质监局的法律顾问李德文律师。

蒋新祺个头不高,稍胖,皮肤黝黑,说话时带着浓重的长沙口音。这个去年6月才上任的局长,刚刚过了一年试用期,而金浩茶油最早发现致癌物是在2月份,仍在其试用期内。如果不是事件瞒报半年,蒋新祺能否通过试用期还是个疑问。

刚一见面,蒋便递给记者三份资料: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检验问题样品情况报告》需要(下称报告)、《查处金浩公司问题产品的198天》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时代周报:今年2月份,发现金浩问题产品之后,质监局有哪些举措?

蒋新祺:我们是正月初一(2月14日)收到江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报告》。发现后采取了行动。2月18日,质监局抽取了金浩25个批次的样品。经检验发现,有9个批次产品苯并芘超标。最高超标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定值的3倍。2月24日,下达了《产品质量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封存了22吨多的问题产品,并予以立案查处。

时代周报:为何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质监局迟迟不向大众公布这一消息,是有意隐瞒吗?

蒋新祺:是不是隐瞒,先看那个(《报告》),再看《食品安全法》,就知道是不是隐瞒。《报告》写了只能向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和当地政府报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时代周报: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这是否属于日常监管呢?

蒋新祺:风险监测是不日常监管。《质量安全法》规定,日常抽查是我们的职责。你看标题就能看出来,这不属于日常监督。

时代周报:质监局是否对召回下达通知?

蒋新祺:我们两次下发通知要求召回。法律有规定,召回是企业的事,政府只负责督促。

时代周报:金浩秘密召回与质监局和政府部门无关?

蒋新祺:召回是它的事。法律上,没有公开召回的提法,也就没有秘密召回。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没有规定怎么行驶,个体通知、口头通知、文字通知都可以。法律上规定召回,没有公开召回。

时代周报:为何对于召回的产品如何处理,质监局没给一个明确解释呢?

蒋新祺:这个时候不能谈。(召回)还不能正面报道。新闻界又说你为自己表功。只能不说。

时代周报:事发后这一技术上的工艺是如何克服的?

蒋新祺:向政府汇报,拿出资金聘请专家进行研究,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找出苯并芘超标的原因。主要原因是温度控制不好。那是把这个科技成果埋在屋里,还是拿去企业推广,去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是,7月2日举行会议,对企业进行培训。由金浩茶油试用了两个月。8月底,总局又对茶油企业进行了培训。

时代周报:在之前,这个技术不存在吗?

蒋新祺:浸出法18年的历史,对花生油、豆油没有问题,但是茶油却会产生问题。按照林业部门的调查,湖南省质监局对植物油的加工是有贡献的。

时代周报:食品审查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曾向媒体透露,金浩茶油苯并芘含量超标并非孤例,还有一些茶油生产企业也存在苯并芘超标的现象。

蒋新祺:是谁?能不能找出来。我不知道他是谁,是不是有这回事。

我是9月1日出差回来,就吵得沸沸扬扬。我只能沉默。公布出去,我违法,这边网民不高兴,那头国家要惩治你。我公布了,可能乌纱帽不保,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社会问题。我只能沉默啊。

时代周报:你是去年6月份开始担任质监局局长的,试用期是一年。所以外界有猜测你是为了一己私利,隐瞒消息。

蒋新祺:猜测是他的事情。猜测也不让别人猜测啊?!一百个人、一千个人猜测都可以,但是如果猜测的消息发布出去就会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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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岩锋   编辑: wang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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