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紫金污染事件的行政身影

2010年07月18日 16:45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或许更应该相信已经退了休的该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的话:解决紫金矿业污染等的关键问题,还在于政府官员理清与紫金矿业的利益纠葛,并以人为本。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艳明

被舆论剥洋葱一般逐渐剥开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开始进入了责任认定和追究阶段。上杭县委与紫金矿业董事长就此均发表了意见,细细解读起来耐人寻味。

上杭县委称,政府将依法追究肇事企业等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并由肇事企业对此次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指出,相关部门去年9月要求整改排洪洞存在的隐患,至事件发生仍未得到修缮。显然,事件的绝大部分责任定位给了企业。

而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说,上杭县是紫金矿业的大股东,他曾建议当地政府不要派人进入董事会,以免影响公司管理,“希望他们派监事而不是董事来监管公司经营”。这番话显然又指向了上杭县政府。

事实上,上杭县不只是紫金矿业的大股东,而且政企难分。除了陈景河所说的政府派人进入董事会之外,原上杭县副县长郑锦兴曾以公务员身份出任监事会主席。以此来看,当地政府与紫金矿业的关系确实非同一般,而公务员身份的董事和监事,无疑都要影响公司在环保上的政策走向。

另一方面,紫金矿业支撑着上杭县70%的财政税收,这种情势下当地政府与紫金矿业的另外一层特殊关系,会不会像此前有关分析一样,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当地民众则是这个共同体面对的“对手”。

上杭县有干部说,这几年有关紫金矿业污染的举报很多,亦有上访现象,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环保执法不是小小的一个环保局能够决定,至少还得接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这样梳理下来,单单一个县环保局局长引咎辞职,当然近乎敷衍,好在,当地的行政问责终于开始启动,昨天,上杭县对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进行了停职检查处理。

依照经验,或许更应该相信已经退了休的该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的话:解决紫金矿业污染等的关键问题,还在于政府官员理清与紫金矿业的利益纠葛,并以人为本。官员自身的利益纠葛、政府派出人员参与企业环保政策、政府财政对企业的依赖、环保执法仰“县委县政府”鼻息……诸多若隐若现的因素形成一个大大的问号:污染事件的责任是否可以完全推给肇事企业而洗清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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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艳明   编辑: zhang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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