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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食品安全的“正解”还是法治

2011年05月10日 02:1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张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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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等等。

近年中央政府虽重视食品安全,但 “有毒食品”仍层出不穷。且所谓“有毒”乃故意添加有害物质,如果将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大部分食品或有问题,如农药残留过多、抗生素滥用等隐性危害以及非法添加等已成为极其严重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试图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与自律能力以减少食品安全漏洞,有点缘木求鱼。以中国食品安全的恶劣现状看,已经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治不彰鼓励了追逐利润的商家良心尽失,明知故犯、非法添加。

“道德培训”也可以算是“行政式”“运动式”执法,这种机制需要改进。现代市场经济大厦的基础是法治,只有法治才能够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行政化的治理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明确的权责,让检查检验机构与机制在市场中失去效率,变相鼓励了反复的“市场整治运动”,并将效率寄托于偶然性的行政指令,有可能恶化了政府部门的信用。因此,对于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年度培训或只是继续重复诸如审批、执照等“重收费而轻管理”模式,对食品安全治理作用并不乐观。

治理过于行政化的结果实际上鼓励了违法行为。比如上海染色馒头案无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双汇瘦肉精大案涉及层层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领导人也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一方面要求严抓食品安全,另一方又不追究各种食品安全大案中的行政部门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失职没有法律风险,这降低了他们的执法意愿。

因此,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力量法治,提高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并将执法者置于法律监管之下,这要求消费者必须参与这一过程。由于消费者在企业与经营者面前处于弱势地位,这包括信息不对称、诉讼成本高以及中国倾向保护企业的特色,应该允许消费者组织起来,毕竟行政监管部门人手不够,而且也缺乏机制约束他们必须尽职。

中国各地半官方的消费者协会除了每年“3·15”或者有政治任务时行动,大部分消费者的投诉都无结果。这是因为消协半官方性质决定了他在与官方各部门打交道的时候缺乏博弈的权力,但又必须服从政府管理,很难对消费者负责。而消费者成立独立的协会就可以消除这种角色尴尬,他们可以提供独立的检疫报告、也可以代消费者集体诉讼等等。

长期以来,中国过于追求经济性与社会稳定,即将经济增长置于过高的地位,一旦出现行业性的食品安全问题,行政部门就会本能地担忧企业倒闭,因为涉及到社会稳定、经济增长以及行业发展,这非常不利于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事实上,只要施政目标“以人为本”,推进法治,食品安全才获得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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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正解 法治 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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