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或引入惩罚措施

2010年08月12日 18:23齐鲁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 为了不让《工资条例》成为“观赏性”立法,相关部委在草拟过程中加入了刚性规定,对违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明确规定了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位参与《条例》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中规定了违规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在规定限期内不进行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作为整个《条例》草案中难得的惩罚性细则,这一规定能否出现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仍属未知。

(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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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雁冰   编辑: zhang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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