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针对个人收入的税收。但是由于发达程度不一、法律、财税体系不同、国情不同,所以在征收方法和标准上都不太一样。而且征税的多少也有很大差别。
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开征的原因是18世纪末拿破仑战争使英国的军事支出大幅度增加,入不敷出。这个税种的开征为当时的英国提供了约20%的财政收入。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于1862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至1866年个人所得税已占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25%。2000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9%,若把社会保险税考虑进来,这个比重则高达51%。
发达国家一般采用的个人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这主要由于发达国家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运作,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较好,税收主要通过个人申报进行,而我国由于国民自觉纳税意识还尚未完全形成,且征管能力有限,如果直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能面临税源失控的状况,因此我国现在对于个人所得税较宜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一方面可有效控制税源,另一方面对个人的各项收入进行综合征收,使纳税人交纳的税额与其纳税能力相匹配,更能体现税收的平等。
概览世界各国个税制度
●美国:
财政来源主要是富人纳税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美国收入方面的规定也相当复杂。以夫妇两个人没有应抚养孩子的家庭为例,目前具体情况简述如下: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儿童情况一律依照同一税率的纳税则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是对个人工资课税,工资类别之外遗漏在所难免,无法体现税负公平。因为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累进税率,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容易避税,而现实生活中,中国人的收入差距主要是体现在工资薪金之外,在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大背景下。
早在2000年编列“第十个五年计划”时,就提出个税要向分类和综合征收相结合的方向改革,但至今仍没有进展。综合所得税制对税收征管水平要求很高。尤其是要求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有着详尽的、准确的掌握。现在征管机关对个人收入信息很难掌握。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税务部门和银行之间的信息难以共享,这是一个征管的瓶颈。
美国人纳税采取个人报税制度。每年的4月15日是美国人申报上一年收入和纳税情况的最后截止日。此前,可以领取表格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向政府报税,也可以通过电脑网络向政府报税。
●法国:
高收入者多交税法国法律规定,凡是家庭或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或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国的收入所得税税率是高额累进制,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税, 收入少的人少交税。就单身工作者而言,其收入水平与相应征税率如下:
年收入4191欧元以下:无须交个人所得税;
4192至8242欧元:7.05%;
8243至14506欧元:19.74%;
14507至23489欧元:29.14%;
23490至38218欧元:38.54%;
38219至47131欧元:43.94%;
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49.58%。
实际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
●德国:
个人所得税每年都调整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单是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就占德国政府收入的1/3。德国政府也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 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者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
个人收入税包括工资税和收入税两部分。在德国,顾主通过银行账户发工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可以直接从银行工资账户中扣除,每年年底根据税率变化进行调整。所有有工作的人都要参加失业、退休和医疗保险,这三大保险是由顾主和雇员平分的。
工资收入不包括顾主为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涵盖的范围,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最高限额。
●新加坡:
个税税率最低国家之一新加坡,拥有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其中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是该国最大的税收机构,负责评估、收取和实施在税收法令下的各种课税。
新加坡是个人所得税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实行的是13级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以前一年的收入扣除适当项目后,以累计式征税。每年的4月15日之前,所有应纳税者必须将前一年的各项收入如实填入税务申报登记表中,并及时上报国内税务局。
新加坡的税制是按收入来源地征税的。新加坡目前的税率为0%至22%。须纳税的项目包括: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属非居民的个人在新加坡所收到的海外收入不需要在新加坡缴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应税雇佣所得和股息、利息等。应税雇佣所得包括现金报酬和实物所得。现金报酬如工资、假期工资、佣金、养老金、额外补贴等,实物所得如假期旅费、雇主提供的住房及机动车等。雇员捐赠给中央储备基金(CPF)的款项不计入应税所得,除非其金额超过了规定标准。在进行征税时,新加坡也会提供一些税务回扣(或称特殊减免)项目,这包括抚养父母、专业技术课程学费、人寿保险保费及生养第3个孩子等。
建议逐步实行个人税号制
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个人税号制,税号制能够把个人的所有收入都纳入到同一税号下进行计算,解决因分散收入而降低税额的现象,使因纳税额只与纳税人个人纳税能力的有关,便于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税,同等纳税能力的人负担相同的税收,有效遏制纳税人漏报收入;同时税号制的实行也是下一步建立全国联网的税收稽查系统的前提条件。但目前要实行个人税号制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税号。
参照国外税号制的相关经验,每位公民都必须拥有一个固定税号,且税号一旦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税号不具备唯一性,固定性,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变动,就失去了建立税号的意义,目前高收入者逃税普遍就与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税号有很大关系,建议我国的个人税号可以与目前公民的身份证号合二为一。
2、个人的所有收入的实现都要以税号作为前提条件。
按照前面例1中所列,目前工薪族税负应该最低,但为什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却是工薪族,是不是工薪族人数太多、收入太大了?诚然不是,同样在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工薪族,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占人口总数比例较少的富人。原因只有一个,工薪族收入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易于管理,其余的人群收入不便于监控,富人们更是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多,不透明,缺乏监管的制度保证,非法逃税的办法更是数不胜数。因此必须将个人所有收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项目)都必须填写税号。任何单位及雇主不得雇佣无税号的个人,不允许向无税号的个人支付薪金、劳务报酬、任何单位及雇主向无税号的个人发放股息及红利、支付利息,一旦发现不但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及费用,还应予以重罚。
3、确定合理的税前扣除比例。
我国近年来实行了住房、医疗、教育等一系列改革,其结果是人们的生活成本大幅度增加,而目前工薪族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仅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少数项目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则无明确的规定,个人需承担的住房购买支出(包括贷款利息)、大病医疗支出、交通费、教育支出等维持生计的成本费用都排除在税前扣除项以外。其次,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性质的个人维持生计的成本不尽相同,这并不是一个起征点所能涵盖的,可考虑按收入确定一个税前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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