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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个税“按家庭征收”的实质是什么

2011年03月03日 19: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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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日前表示,个税从过去的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这样可能才叫改革。综合征收是指以一家人为单位计算征收。杨宜勇强调,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核心应该是“不能让富的更富,穷的更穷”。

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个税的基本计征单位,其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首先,有利于促进税负的公平正义,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个人”的生活现实。就一般的社会情况而言,家庭才是人们安身立命、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立足点和归依,所谓“养家糊口”、“成家立业”。这种背景下,同样一份收入如每月3000元,在一个“单身汉”、“三口之家”之间,具体的价值和意义显然完全不同。

此外,从伦理的角度看,以家庭而非个人作为个税征收单位,事实上在无形中也能够起到一种敦厚人伦亲情、促进家庭和谐的作用——鼓励人们更积极主动地去“成家立业”、担负起而不是逃避以家庭为载体的各种伦理责任,如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夫妇之间的相互扶持责任、对老人的赡养责任。

不难看出,个税按家庭还是按个人来征收的一个最大不同和实质,其实是,是否充分正视并尊重居民实际生活成本、负担之间差距的不同——前者充分正视并尊重了这种差距,而后者则忽视了这种差距。

一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个人”,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之间,实际生活成本究竟有着怎样的差距?以“养孩子”这一家庭成本为例,据此前媒体调查统计的数据,“一个成都小孩从出生到18岁,家长大概将为其花掉近40万元的养育成本”;而在上海,类似的成本大约是49万;深圳则是50万左右……而比“养孩子”更惊人的还有居家——供房成本,据调查,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供一套房等于养俩孩子”——四大城市“户均月供房贷支出4095元;而平均每月抚养孩子花费1776元”……

众所周知,国际上通行的一个基本个税征收原则是:“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如果我们承认上述这些不可避免的生活成本,如“养孩子”成本、居住供房成本等,均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的话,那么,就必须认识到,它们实际上都应该是“不纳税”的。

但遗憾的是,依据现行个税法,除了一个明显偏低且笼统的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即俗称的“起征点”)之外,许多事实上属于基本生活费的生活成本或家庭开支,均不在个税免征或扣减范围之内,如孩子的学费、无收入老人的赡养费、房贷月供或房租费、家庭成员看病医疗的个人支付费用。这种背景下,我们频繁面对诸如“83.4%家长觉得养孩子压力大”、“超九成80后无法赡养父母”这样的现实,当然也就不足为怪了。

就此而言,当前我们所需要的个税“改革”,不仅是征收单位从“个人”改为“家庭”,还要进一步按照“公民基本生活费不纳税”的原则,充分体谅眼下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能否将学费、赡养费、医疗费、房费等基本生活费从个税征收计税中剔除出来,从而避免“让富的更富,穷的更穷”的个税逆向调节作用发生。

(原载于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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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xy] 标签:家庭 个税 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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