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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上调起征点更要调整征收模式

2011年03月03日 20:5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陈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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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英凤

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示,国务院3月2日将讨论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薪酬起征点,之后报全国人大批准,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多位专家预测,个税改革起征点或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重庆晚报》3月2日)

国家准备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体现了对民生问题和税负公平的高度关注。如果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000元,将使得20%以上就业人群的赋税负担减为零,对提高中低阶层收入意义重大,值得期待。但在我看来,在现有的个税征收模式下,个税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个税起征点上调要配之以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改革。

近年来,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经济发展中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个税征收上出现的贫富倒挂更是备受诟病,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群体,占到了个税总额的70%左右。这种状况显然与个税设置的初宗是违背的,不仅不利缩小贫富差距,也不利于刺激民众消费。

因此,上调个税起征点,将个税征收的主体转移到富人群体上,切实减轻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势在必行。但是,在现有模式下,大幅提高“起征点”,其实是让高收入者受惠更多,更加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以将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例,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入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显然,这种上调不是公众愿意看到的,同样无法达到调节贫富的效果。因此,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上调,但不宜单兵突进,必须配套以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改革。

当前,个税征收和计算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每次上调个税起征点,高收入群体获益反而最大;二是普通工薪阶层税负过重,而高收入者税负仍然过轻;三是当前个税征收是以个人为主体,而不是以家庭为主体,这不尽科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初衷在于调节分配,保障民生,缩小贫富悬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个税改革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不能让高收入群体从个税起征点上调中获益更大。以将起征点提至5000元/月例,月入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度不能超过普通工薪阶层,也就是不能超过175元/月,如此才能达到调节分配的效果。其次,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一方面是普通工人工资收入偏低,另一方面是垄断行业职工“肥得流油”。数字显示,2008年,电力、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质的行业职工平均收入,竟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到10倍。因此,有必要对高收入实行累进制,对越是高收入者,个税征收比例应当越高。第三,应当赋予纳税主体选择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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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xy] 标签:个税改革 个税起征点 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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