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丽华 北京报道
日历翻到了2011年,没能够在上一年结束之前按计划完成的增值税立法,不可避免地再起波澜。
《华夏时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由于增值税立法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是否扩围、扩围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变动、各方利益平衡等诸多问题,各方分歧很大,增值税立法问题变得格外复杂,增值税立法草案并没能按计划提请人大审议。
据悉,按照2010年初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增值税立法被列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若进展顺利,争取上2011年全国两会讨论。
一位曾翻阅增值税法草案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增值税立法结果很可能各方妥协,实行部分扩围,至于因此造成的地方政府收入减少,改革方案也会有所考虑,通过改变分成或者其他方式给予补贴。
绕不开的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成了税改绕不开的话题。
据悉,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16年,为第一大税种立法的必要性不管是学者还是财税官员都意见一致;但是,起草一部什么样的增值税法各方却存在严重分歧。
按照我国现行的财税制度,国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除建筑业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对服务业的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立对服务业的发展又会造成不利,进而影响到中国经济结构调整。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010年4月初撰文称,要“在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当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谢旭人再次表示,十二五期间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1994年税改之时,考虑到当时经济和税收征管情况,只能暂时在制造业领域实行增值税,不太发达的第三产业暂时实行营业税,这一做法从一开始就存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的问题。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则表示,改变现有增值税的不完整状态、实施增值税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写进法律,成为增值税立法不可回避的问题。
扩围分歧
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在遇到操作过程中的诸多难题之后,让增值税立法工作开展起来困难重重,分歧巨大。
据了解,增值税扩围中涉及到的增值税、营业税分别是现行税收体制中,中央和地方最大的税种,其中增值税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长期占税收总额的60%以上,而营业税则是地方第一大税种,占到30%左右。
具体到分成比例,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营业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
所以,增值税扩围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税收征管权限、征管技术难题等多方面的困难。
另外,由于税收征管系统实行国地税分开,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分别由国地税系统分开征管,两税合一后,征管权限问题如何分配也是一大难题。
“增值税改革和立法的方向是没有问题的,但《增值税法》一旦进入起草条文的阶段,会遇到很多现实的困难。”一位财税系统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地方政府都担心税改后当地收入减少,同时地税系统现有征管营业税的人员安排也是一大难题,是否实行国地税合并甚至也成为了议题。
妥协解决
分歧严重,但又迫切需要改革,各方目前似乎更倾向于寻找一个“妥协方案”。
记者获悉,增值税立法研究过程中出现了大中小三种选择,大增值税法,即把营业税和消费税划入增值税;中等增值税法,即把营业税的部分内容调整进去;小增值税法,即维持现有的征收范围。
据了解,财政部、国税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增值税法的起草工作,三部门坚持认为增值税立法与增值税扩围改革应同步推进。所以此次立法草案不仅涉及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升级,还要统筹考虑新纳入的营业税征收范围。
但也有人士认为,增值税立法应限定在现行征收范围,即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开展增值税的立法工作,不宜扩大到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宜等到“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改革完成之后,再制定《增值税法》。
理由则是这样做首先不会影响财政收入,其次可以规避由于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所带来的一系列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
就增值税立法尽快完成而言,这一观点显然存在优势,但是劣势也显而易见,如果不在增值税立法之前解决扩围问题,那这一改革很可能被推迟,因为法律一旦出台很难朝令夕改。
但是一竿子插到底的全面增值税扩围在诸多利益分配和平衡难题下,操作起来困难程度可想而知,于是各方妥协之下,现行增值税立法很可能选择相对中庸的中等增值税法,即把营业税的一部分内容纳入增值税。
据上述看到增值税法草案的人士称,增值税立法很可能各方妥协,实行部分扩围,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现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可能写入增值税法,列入征收范围,而那些暂时比较困难的行业暂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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